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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俄境内拥有独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增值税计算和缴纳问题(五十四期)

    CCPITHLJ.ORG.CN  时间:2016-05-13    信息来源: 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阅读:

    在法律工作实践中,当事人常遇到一类问题:一家外国企业在俄罗斯境内拥有自己独立分支机构,但主要经营活动由它的主体公司开展,这样的前提条件下,谁该为增值税计算和缴纳买单?对此俄联邦财政部和仲裁法院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

    财政部认为,根据俄联邦税法典第161条的规定,独立分支机构不参与企业提供服务,完全由外国企业的主体公司完成面向俄罗斯企业的经营活动,那么作为购买服务的俄罗斯企业应承担税务代理人的义务。财政部还在部委公函中对这一观点进行了阐述。

    俄联邦税法典第161条规定,俄罗斯企业向未在俄联邦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购买商品(工程、服务),相应的增值税由俄罗斯企业作为税务代理人负责计算和支付。 根据俄联邦税法典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在俄联邦境内成立的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也属于“企业”的范畴。 俄联邦财政部的观点是:外国企业和其俄联邦境内开立的独立分支机构属于同类独立法人,那么外国公司本身未在俄联邦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相应的也不应承担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义务。 相反,仲裁法院认为在上述情况下俄罗斯企业不应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因为与其订立合同的外国企业已在俄联邦税务机关登记注册,下列依据能证实其进行了相应的税务登记: ·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2006年7月4日第1782/06号判裁决。 ·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2009年1月11日第16190/08号裁定。 ·俄联邦第9仲裁上诉法院2015年8月6日关于第A40-198775/14号案件的第09АП-27322/2015 号裁决。 仲裁法院上述法律文书主要以俄联邦税法典第11条第2项、第83条第1项、第84条第项款第2段和第7项规定为依据。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企业也应在企业独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在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其登记证明是税务机关出具的标有全俄境内所有税种的统一纳税人识别码的税务登记证。 此外,仲裁法院还特别指出:根据俄联邦民法典第55条规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只是企业法人的外地独立分支机构(第1-2项),并且独立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第3项)。 在仲裁法院后续的法律文书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依照法律,独立分支机构并非法人,相应地,在俄联邦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是包括主体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本身,根据俄联邦税法典第161条、166条,增值税应由外国公司自己计算并支付。 作者个人认为,综合分析俄联邦税法典第11条、第45条、第83-84条、第143条、第146条、第148条、第161条、第166条以及联邦民法典第55条的规定,联邦仲裁法院的结论更为可靠。 同时,如果外国企业拒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根据俄联邦税法典第168条第3项第2段规定俄方企业可以作为税务代理人自己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购买服务的相应发票。 这样一来就保证了企业能够正常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 给税务代理人以下几点建议: ·避免在合同中出现“通过独立分支机构提供服务”的措辞; ·与外国公司进行任何类型的交易都要采用选定的方案。 信息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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