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亦称中国国际商会黑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第二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是在黑龙江省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事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
第三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为黑龙江省高质量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筑向北开放新高地,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服务。开展促进中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反映黑龙江省工商界的利益诉求及政策建议,推广国际经贸规则,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倡导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第六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地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打造会展服务平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境内外举办博览会、展览会、会议、论坛等活动;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组织会员参与境内外会展等经贸促进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服务。
(二)打造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等服务;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商协会及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事惯例,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开展出证认证业务;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规等专业服务;开展对外经贸游说和摩擦应对,组织、帮助和代理会员在海外维权,帮助会员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三)打造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国内外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接待境内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依托驻外代表处,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推进跨区域合作发展,组织会员主动对接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优质资源。
(四)打造会员服务平台。参与中国国际商会活动,推荐会员在中国国际商会任职,代表会员向中国国际商会等组织反映诉求意见和建议;组织会员参加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商务考察、项目对接等活动;提升招商引资质效,协助境外经济合作区和境内产业园区开展推广和招商工作,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服务;组织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致力于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和各地方、各行业商协会的合作,为地方和行业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宣传推介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外经贸政策、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平台、出版有关出版物,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等信息。
以上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加入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缴纳会费;
(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机构;
(三)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三)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秘书处审核,提交会长审批,报理事会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秘书处发文确认或发给相关会员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
(二)维护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四)完成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员1年不参加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在黑龙江省贸促会官网进行公告,并报理事会追认及备案。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不得再以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相关身份对外开展活动,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有权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及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工作方针、规划和任务;
(五)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企业副会长单位、企业理事单位推荐代表担任。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名誉会长及理事会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并报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及备案;
(三)通过法定代表人人选建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及实施办法;
(十一)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三)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认为有必要或 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代表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法定代表人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秘书长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工作任务;
(二)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交理事会;
(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纪检干部担任,对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特别会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规范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投资及设企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开展关联活动。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不单设财务部门,财务工作由黑龙江省贸促会统一代管。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根据业务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的制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