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财政部公布了为免缴出售所继承财产的个人所得税,持有继承所得财产期限的计算规则。(2016年7月15日俄罗斯财政部税务和海关署第03-04-05/41483号信函及)。政府官员表示,这个时间应从继承行为开始之时,即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计算。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也支持这种观点,认为从上述时刻起,被继承的遗产即归继承人所有(俄罗斯民法第1114、1152条)。当继承人已实际接收了这份财产或按法律要求对继承的财产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时(例如:不动产继承),这个期限就没有意义了。
该说明对那些打算出售或已出售所继承财产的公民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要提醒大家的是,交易时,如纳税人持有财产期限在法定最短期限及以上,则无需缴纳交易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俄联邦税法第217.1条第17款)。重要的是,2016年1月1日起这个最短期限从三年增加到五年(俄联邦税法第217.1条)。但是,对于通过继承或赠予程序已经从家庭成员或亲属那里获得的财产,最短期限不变——仍为3年。
这项说明主要是针对私有化的财产或通过租赁合同转移的财产,同时也包括2016年1月1日之前所获得的财产(俄联邦税法第217.1条)。总之,为免缴出售继承财产的个人所得税,只要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后进行交易即可。反之,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纳税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而优惠的金额、申请优惠时有何限制及为减少纳税额需要采取的措施,请关注我们的专项方案。 信息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