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根据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的决议可以其自有财产增加注册资本,但公司章程对通过该决议规定须经更高必要多数表决通过的除外。
以公司财产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只能以通过该决议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材料为依据。
2、以公司财产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值与公司注册资本和公积金的差额。
3、根据本条规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所有参股人的份额面值按比例增加,其所占份额不变。
4、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情况,对公司发起人(参股人)批准的公司章程注册内容的变更申请书应由公司唯一执行机构职能行使人签字。申请书中应证明公司遵守本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情况,该申请书以及对公司发起人(参股人)批准的公司章程注册内容变更和公司参股人注册份额面值变更的其他文件应自以公司财产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至国家法人登记机关。
这些变更自完成国家登记注册之日起即对第三方产生效力。
如公司依据章程范本行事,则自以公司财产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应根据法人国家注册法规定的程序将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变更公司参股人份额面值等信息告知国家法人注册机构。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