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可对参股人名单进行管理,并注明每名参股人的信息、其注册资本所持股额、缴付情况,以及属于公司的股额、转归或公司购得的时间。
公司应保证自公司完成国家登记之日起,即依据本法的要求对公司参股人名单进行管理和保存。
2. 如公司章程未做其他规定,行使独任执行机构职能的人员,应确保关于公司参股人、其所有的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公司所有份额等信息符合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中所含信息以及经公证的公司注册资本份额转让交易内容,且所有信息公司均已知晓。
3. 公司每名参股人应及时将本人姓名或名称、居住地或所在地相关信息以及其所有公司注册资本份额信息的变更情况告知公司。因参股人未及时将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告知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4. 公司及未及时告知公司其相应信息已变更的公司参股人,在与仅涉及上述公司参股人名单所指信息登记时的第三方关系中,无权将公司参股人名单所注信息不符合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中所含信息作为依据。
5. 因公司参股人名单所注信息不符合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中所含信息而出现争议时,依据国家统一登记簿中所含信息确定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所有权。
因国家统一登记簿中所含份额或部分份额所属权信息不实而出现争议时,依据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创办人或参股人对份额或部分份额所有权的文件确定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所有权。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