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在公司参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才能根据法院判决对公司参股人提出追索其注册资本份额(部分份额)的要求。
依据抵押合同,合同中含可通过庭外程序追索抵押财产的条款,可通过庭外程序对公司参股人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进行追索。
2、在提出追索公司参股人注册资本份额(部分份额)以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向债权人支付公司参股人份额(部分份额)的实际价值。
根据所有参股人一致同意表决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被追索的公司参股人的财产份额(部分份额)的实际价值可以由公司其他参股人按照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比例向债权人支付,但公司章程或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另行规定了支付方式的除外。
公司参股人注册资本份额(部分份额)的实际价值,根据向公司参股人提出追索其注册资本份额(部分份额)以清偿其债务时最后一个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确定。
本款内容不适用于单一参股人的公司。
3、如果债权人自提出要求之时起三个月内,公司或其参股人仍未支付公司参股人被追索的全部份额(部分份额)的实际价值,则通过公开拍卖公司参股人份额(部分份额)进行追索。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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