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自本条第8节和第9节规定的公司股东同意之日起3(三)日内,应以发送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信息更改申请书的方式将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转让的消息通知公司及国家法人注册机关,申请书中应有重组后法人全力继承人—公司参股人,或者被清算法人的参股人—公司参股人,或者被清算机构、国家或市政单一企业财产所有人—公司股东,或者继承人或继承前遗嘱执行人,或者公证员的签字,申请书还应附有继承程序中权力和义务转移或者属于被清算法人、对公司财产有物权或对该法人有责任权的公司创始人(参股人)的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转让依据的证明文件。
17. 如果自无权出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人员处补偿购买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且该人员不知晓或不能知晓(诚信购买者)其无权出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事宜,则失去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人员,有权要求认定其对注册资本中该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权利,并在因第三方违法行为或除失去份额或部分份额人员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失去该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情况下,同时丧失诚信购买者对该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权利。
在驳回失去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人员对诚信购买者的起诉时,则自作为该份额或部分份额购买依据的相应交易公证之日起,份额或部分份额即认定为诚信购买者所有。如果诚信购买者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够得份额或部分份额,则自进行相应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登记之日起,该份额或部分份额即认定为诚信购买者所有。
关于认定失去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人员对该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权利以及丧失诚信购买者对本条规定的该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权利的要求,可自失去份额或部分份额人员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3(三)年内提出。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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