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对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转让交易进行公证的公证人,应检查出让人对出让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支配权,以及对出让份额或部分份额的足额缴纳付款进行公证(本法典第15条)。
公司法定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出让人对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支配权需通过文件(早前该出让人即依据这些文件购买了份额或部分份额)形式及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摘录(含所出让的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所有人信息以及交易公证日公证员得到的电子信息)形式来证明。
13.1 下列文件为购买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依据:
1)购买份额或部分份额是依据协议完成时的公司参股人购买份额或部分份额所依据的合同或其他契约;
2)公司由一个参股人创建时,唯一创建人设立公司的决议;
3)公司由几个参股人创建时,公司设立合同或2009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公司创始合同;
4)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需公司参股人继承时,继承权证明;
5)法院直接查明公司参股人对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所有权时,法院的判决;
6)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参股人之间分配公司所属的份额而购买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时以及依据公司全体会议决议直接购买份额或部分份额时,公司全体会议纪要;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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