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通知中应注明:
1)公司全称和缩写,公司所在地;
2)公司注册资本额及减少的额度;
3)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程序以及条件;
4)本条第5节规定,公司债权人申请方式和条件的说明中需注明公司现行执行机构的常驻地址(所在地)、附加地址以及公司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及其他信息)。
5. 如公司债权人的要求权出现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通知公布之前,公司债权人自最新一次通知公布之时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提前履行相应债务,如公司不能提前履行相应义务,则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义务并对此产生的损失要求赔偿。向法院提起该项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限为自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通知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的6(六)个月。
6. 如公司能够证明如下情况,则法院有权驳回本条第5节所指的诉讼请求:
1)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侵害了债权人权利;
2)为应履行的相应债务提供足够的保证。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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