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交易、继承程序或其他法律为,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或部分份额可以转移给该公司的一个或几个参股人,或第三人。
2、公司参股人有权以其他方式将公司注册资本中自己的份额或部分份额出售或出让给该公司一个或几个股东。并无须取得公司或公司其他参股人对该交易的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股人以其他方式将公司注册资本中自己的份额或部分份额出售或出让给第三人时,需遵守本联邦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参股人只能转让其已经足额缴纳的部分份额。
4、公司参股人拥有按转让给第三方的价格或区别与第三方的价格和按其所占公司份额比例由公司章程早前确定的价格(以下称公司章程早前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参股人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权,公司章程行使该权利的程序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公司其他参股人不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参股人享有按转让给第三方的价格或公司章程中之前确定的价格购买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权。此时,公司按公司章程中之前确定的价格购买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权只有在公司购买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价格不低于对公司参股人规定价格的条件下方能实现。
购买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价格可由公司章程硬性规定或依据确定份额价格(公司净资产价值、截止到最后报告日的公司资产价值、公司净利润值和其他)的某个准则来确定。对所有公司参股人来说,公司章程之前确定的份额或部分份额的购买价格是相同的,不取决于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所属性。
规定公司参股人或公司以公司章程确定的价格(包括该价格的变化和确定价格的程序)购买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优先权的条款,可在编制公司章程或按照公司全体参股人一致表决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变更公司章程时予以规定。根据公司参股人所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规定公司参股人或公司以公司章程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优先权的条款除外。
公司章程可规定公司参股人或公司可享有公司注册资本用于出售的非全部份额或非全部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剩余份额或部分份额可以通知公司或其参股人的价格或以不低于公司章程确定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规定类似情况的条款可在编制公司章程或按照公司全体参股人意志表决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变更公司章程时予以规定。根据公司参股人所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中所指条款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可不依据公司参股人的份额大小向公司所有参股人提供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报价。规定公司参股人可不按照份额大小而行使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分额优先购买权方式的条款,可根据公司全体参股人一致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在起草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时,由章程来规定。如公司章程未规定必须由多数投票表决通过该决议,则根据公司参股人所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的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中所指条款除外。
公司章程不可规定同时享有按给第三方报价和公司章程之前的定价购买公司参股人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权。对公司个别参股人或公司注册资本的个别份额或个别部分份额不享有按公司章程之前定价的优先购买权。
不允许让渡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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