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意向第三人出卖其份额(部分份额)的公司参股人,应书面告知公司其他参股人和公司并经公司发送含有其出卖价格和其他条件的公证报价书。自公司收到出卖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报价书之时即视为公司所有参股人均已收到该报价书。此时,接受该报价书的公司参股人以及在本法典规定情况下的公司应签字确认。如不晚于收到报价书当日公司即通知公司参股人拒绝接受该报价书,则报价书视为未收到。只有在与公司所有参股人协商后,公司方可在收到出卖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报价书后拒绝该报价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参股人有权自公司收到报价书之日起30(三十)日内行使公司注册资本份额和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如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拥有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则自公司参股人优先购买权期满或公司所有参股人通过向一名公司参股人发送要约的形式拒绝使用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之日起7(七)日内公司可使用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在公司个别参股人拒绝使用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优先购买权或他们使用优先购买权购买出卖的非全部份额或非全部部分份额的情况下,公司其他参股人可根据其所持份额的大小在份额或部分份额优先购买权剩余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可规定公司参股人及公司本身行使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优先购买权的更长期限。
6. 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则公司参股人和公司所享有的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自下列时刻起终止:
根据本节之规定,书面提交拒绝使用该优先权的申请书;
该优先权的使用期满。
公司参股人应在本条第5节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期满前向公司提交拒绝使用份额或部分份额优先购买权。公司应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执行机构给发送出卖份额或部分份额报价书的参股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拒绝使用份额或部分份额优先购买权的申请,公司章程规定解决该问题为公司其他机构职权的情形除外。
公司参股人或公司拒绝使用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优先购买权申请书上签字的真实性应进行公证。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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