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各发起人应在公司设立协议或一人设立公司时的公司设立决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并自公司登记时起不得超过四个月。公司各发起人出资的价值应不少于其所占份额面值。
公司发起人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不得解除。
2、根据2014年5月5日N129-ФЗ联邦法律——本条失效
3. 如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间内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则为缴纳部分的份额转移给公司。该部分份额应公司根据本法第24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来实现。
公司设立协议可规定对未履行缴纳注册资本出资义务的行为追缴违约罚金(罚款、罚金)。
如公司章程未做其他规定,公司发起人份额仅在其支付的所属份额部分的范围内有投票权。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