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境内注册的外国商业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商业组织)所聘用的外国公民获得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下列组织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务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1)依法在俄罗斯联邦注册、依据创办文件提供服务且作为外国商业组织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商业组织子公司)的法人;
2)外国商业组织的分公司;
3)外国商业组织办事处;
2. 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外国公民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获得劳务许可,条件是,此类外国公民在其被派遣到俄罗斯在外国派遣公司从事劳动活动以及被派遣到下列组织的时间不少于1年;
1)外国商业组织代表处替代履行领导和协调代表处经营义务的职务(包括代表处负责人职务);
2)作为关键人员至外国商业组织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代替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职务;
当被派遣的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服务类工作、年(365自然日)工资额不少于200万卢布、此类外国公民拥有高水平技能和(或)符合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以及外国商业组织的该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特殊知识的条件下,替代其他职务;
3.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商业组织代表处凭借本条为依据签发的劳务许可工作的外国公民总数不能超过5人,在银行中不能超过2人,关于工作人员人数的信息包含在外国法人授权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国家登记簿中。
4.为外国人签发赴俄劳动的入境邀请函配额与为外国人签发本法第18和第18.1条规定的劳务许可的配额不适用于本条第1项所指的外国公民。
5.为保障安全,俄罗斯联邦政府原则上应优先使用本国劳动力资源,参考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可对本条第1项规定的外国公民从事劳动进行限制,俄罗斯联邦国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本条第1项所指的赴俄的外国公民,应具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的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依据用人单位与医疗组织签订的相应合同应有权得到初步的医疗援助和专业的医疗救助。
7. 给本条第1项规定的外国公民的劳务许可应在依据外国商业组织派遣决定规定的外国公民被派遣到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代表处或子公司的相应期限内签发,但不能超过3年。劳务许可的上述有效期可在外国商业组织决定延期(在该期限内外国公民被派遣到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代表处或子公司)的情况下进行多次延期,但每次延期不能超过3年。
如依据派遣决定和(或)与外国商业组织子公司的劳动合同,本条第1项所指的外国公民在两个及以上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从事劳动,则可为其签发在这些联邦主体内有效的劳务许可。
8. 在下列情况下,不可为本条第1项所指的外国公民签发劳务许可,而之前签发的劳务许可应被注销:
1)存在本法第18.9条第1-7子项、9和10子项以及第9.1和9.2子项规定的依据时;
2)为遵守本条第2项规定的条件;
3)如果将由外国公民直接参与提供的服务未被列入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俄罗斯联邦义务所确定的服务清单;
9.为获得签发给本条第1项规定的外国公民的劳务许可,本条第1项所指的外国商业组织的分公司、代表处或子公司需向联邦移民权力执行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向被派遣到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代表处或子公司的外国公民签发劳务许可的申请书(以下简称劳务许可签发申请书);
2)该外国公民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同等的俄罗斯联邦承认的文件复印件;
3)该外国公民于外国派遣商业组织中上一次派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期间从事劳动不少于一年的证明文件;
4)外国商业组织将外国公民派遣至其分公司、代表处或子公司的决定文件;
5)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能够证明该法人属于外国商业组织子公司的信息;
6)被派遣的外国公民与外国商业组织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7)向俄罗斯联邦支付(补偿)涉及依据该条而被聘用从事劳动的外国公民可能迫迁或驱逐俄联邦的费用的书面保证;
8)被派遣外国公民与外国商业组织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对于被派遣到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外国公民);
9)外国公民与保险组织签订的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用人单位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的合同的复印件,此类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外国公民能够获得初步的医疗援助和专业的医疗救助。
10. 在提交本条第9项规定文件的同时,还应向联邦移民权力执行机关提交劳务许可签发手续费的缴费凭证。未提交该凭证时,联邦移民权力执行机关应借助国家和市政缴费信息系统中所含的手续费支付信息来核实劳务许可签发手续费的缴纳事实。
11. 核实劳务许可签发申请书时,联邦移民权力执行机关应咨询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外国法人授权分公司和代表处国家登记簿中所含的能够证明法人(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进行国家登记事实的信息,或能够证明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或代表处已被授权事实的信息。
12. 在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提交的劳务许可签发申请书中,应注明下列信息:
1)工资水平符合本条第2项规定的信息;
2)关于聘用外国公民的职务以及涉及被替换岗位职责的信息;
3)关于外国公民对于外国商业组织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或)特殊知识复合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信息。
13. 派遣外国公民的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或其子公司应独立评估本条第2.2项规定所聘用(依据本条)的外国公民的专业技能和(或)特殊知识水平,并承担相应风险。
14. 不可拒绝受理劳务许可签发申请书,未提交本条第9项规定的某一文件的情况除外。
15. 为延长劳务许可的期限,本条第1.1-1.3项中规定的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代表处或子公司应在劳务许可有效期结束前的6(六)个月内向联邦移民权力执行机构关提交:
1)劳务许可延期申请;
2)外国商业组织关于延长外国公民赴俄到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代表处或子公司期限的决定;
3)被派遣的外国公民与外国商业组织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4)外国公民与保险组织签订的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用人单位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的合同的复印件,此类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外国公民能够获得初步的医疗援助和专业的医疗救助。
5)被派遣外国公民与外国商业组织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对于被派遣到外国商业组织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外国公民)。
16. 不可拒绝受理劳务许可延期申请书,未提交本条第15项规定的某一文件的情况除外。
17. 审核劳务许可签发申请书或劳务许可延期申请书的时间自联邦移民权力执行机关收到申请(申请书)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三十)个工作日。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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