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条公司文件的保管及公司所提供的信息
1、公司应保管以下文件:
公司设立合同(一人设立公司的情况除外)、公司设立决议、公司创始人(参股人)批准的公司章程、以及对公司创始人(参股人)批准的章程按照法定程序所作的登记和变更;
含公司设立决议和确认公司注册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货币价值决议的公司发起人会议记录,以及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其他决议;
公司登记文件;
确认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产权文件;
公司内部文件;
分公司与代表处的规定;
有关公司发行债券和有价证券的文件;
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委员制公司执行机关会议和监察委员会会议记录;
公司关联人名单;
公司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审计师、国家和地方机关财务审查鉴证;
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文件、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执行机关决议规定的其他文件。
2、公司在其执行机关所在地或公司参股人所知和能够获取的其他地方保管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