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应确保公司参股人能够能获取公司现有的与公司设立、管理和加入公司相关的争议的法院裁定,包括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受理起诉或起诉状、变更起诉依据或之前起诉内容的裁定。该要求也适用于与公司设立、管理和加入公司相关的争议的公断庭裁决和判决。
4. 根据公司参股人的要求,公司应确保参股人能获取本条第1和3款所规定的文件。自公司参股人提出相应要求之日起3(三)个月内,公司应在公司执行机构办公区内将所指文件提供用以熟悉。根据公司参股人的要求,公司应向其提供所指文件的副本。公司提供文件副本所支付的费用,不能超过文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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