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独任执行机关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但本联邦法第42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3、公司独任执行机关可以:
(1)无须授权即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利益和完成交易;
(2)包括转授权在内的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授权;
(3)发布公司工作人员的任职、调动和解职令,采取奖励措施和予以纪律处分;
(4)行使本联邦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委员制公司执行机关职权的其他权力。
4、公司独任执行机关活动和通过决议的程序,由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文件以及公司与独任执行机关的个人所签订的协议予以规定。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