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召开,也可以在公司及其参股人利益需要的任何情况下召开。
2、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根据公司执行机关提议、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察委员会(监察员)、监察人以及占公司参股人总表决权数十分之一以上参股人提出请求时由公司执行机关召集。
公司执行机关应自收到召开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时起五日内审议该请求,并做出召开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或拒绝召开的决议。公司执行机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做出拒绝召开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的决议:
未遵守本联邦法规定的要求召开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的提请程序;
提议列入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议程的事项没有一个属于会议职权范围或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
提议列入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议程的事项之一或若干事项不属于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的职权范围或不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则该事项不列入议程。
公司执行机关无权变更提议列入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议程所议事项的表述,以及变更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提请召开的方式。
在提请公司参股人临时全体会议议程所议事项时,公司执行机关有权提议添加补充事项。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