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拒绝受理递交的设计文件和(或)工程勘察结果的理由如下:
1)设计文件中没有本法律第48章12和13条规定的章节;
2)编制设计文件的单位不符合本法律第48章第4和第5条规定的要求;
3)缺少本法律第47章第6条规定的工程勘察结果或缺少肯定的工程勘察结论鉴定(如果工程勘察结论是在递交设计文件鉴定前递交的);
4)工程勘察结果不符合本法律第47章第6条规定的组成和形式;
5)进行工程勘察的单位,其勘察结果进行鉴定,此单位不符合本法律第47章第2和第3 条规定的要求。
6)没有根据本章第11条递交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全部文件。
7)向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国家机关递交设计文件和(或)工程勘察结果 ,如果根据本法律此类设计文件和(或)工程勘察结果应在其它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或国家机关进行国家鉴定。
8)2011年11月28日N 337-ФЗ联邦法-2012年4月1日条款失效。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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