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民事诉讼、追缴罚款和追缴其它财产或两年内可没收财产方面的判决书的执行,俄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批准了审理相关申请书的实用原则。俄联邦最高法院所强调,如果提交给法院的材料能够证明第三方名下的财产实际属于被告人且是被告人通过犯罪活动收入所购的财产,那么法院将认定申请书理由充分, 并发给查封该财产的裁定书。
前面所指的犯罪活动,没收财产是对该活动的一项制裁措施(“刑法”第104.1条第1部分)。通常情况下,只能对嫌疑人、被告人或对依法能对其行为承担实际责任的人员的财产实施查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部分)。
法院还解释称,只有在申请书中所示财产的价值与实施查封财产处罚金额相称时,申请书才会被认定是理由充分的。 否则,对申请查封财产的申请书将部分予以支持,只按照部分资产的价值进行相应的查封。
此外,在实用原则中还加入以下条款:
不能对不可追缴的财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4部分)进行查封,例如,被告人及其家人的唯一生活住所;
由于财产价值与要求索赔损失金额不相称,第一上诉审法院可以更改一审判决;
不能以预先调查机构证据中缺少民事诉讼证据为由,驳回侦查员和调查员的申请书。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15 章第1部分规定的理由而形成的法院审理财产实施查封申请书的实用规则(2019年3月27日俄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批准))。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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