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人登记簿中的银行对法院的命令提出了异议。最高法院指出,只要已经递交了要求列入债权人登记簿的申请书,就完全可以提出异议。
仲裁法院向封闭股份公司«ТСК»发出关于“向合成洗涤剂工厂追偿资金”的法院命令。 该工厂的另一名债权人Tatfondbank对此表示反对,但法院甚至拒绝受理该投诉,因为,当时该银行尚未被列入债权人登记簿(案件编号A66-7497 / 2018)。
最高法院纠正了这一做法。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在提出申诉时,银行已经向法院递交了工厂的破产申请书。经济委员会指出:“因此,在当前情况下,不存在妨碍地区法院审理银行对有争议的法院命令提出申诉的实质性障碍”,该经济委员会同时将Tatfondbank的申诉发回西北区仲裁法院重审。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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