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第115-ФЗ号
国家杜马2005年7月6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2005年7月13日批准
第4条 特许协议的客体(1)
1. 特许协议的客体为下列:
1) 公路和公路段、道路保护设施、人造道路设施,生产设施,即基本维修、维修、公路养护过程中所使用的设施,公路设施(包括停车场),收费站(包括收费点)和道路服务站;
2) 铁路运输工程设施;
3) 管道运输工程设施;
4) 海运和河运码头, 包括人造地段、码头的水利工程及其生产性和工程性基础设施工程;
5) 海运和河运船舶, (海-河)混装船,以及用于破冰引导、水文地理、科研考察的船只,摆渡用船,浮动和干船坞;
6) 机场或用于飞行器的起飞、降落、滑行、停靠的建筑和(或)设施,以及建造用于组织民用或国家飞行器飞行的航空基础设施和空中飞行、导航、降落和通讯服务的养护设备;
7) 机场生产性和工程性基础设施工程;
8) 用于水文地理的建筑设施;
9) 生产、传输及配送电能的工程设施;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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