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第115-ФЗ号
国家杜马2005年7月6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2005年7月13日批准
第4条 特许协议的客体(2)
1. 特许协议的客体为下列:
11) 供热设施,热水、冷水供给和(或)排水的中控系统,此类系统的单独设施;
12) 地铁和其它公共交通设施;
13) 卫生保健设施,包括温泉疗养设施;
14) 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公民娱乐和旅游所用的设施,及其它社会文化用的设施;
15) 用于储存、保存和维修俄罗斯联邦军队资产的建筑物、设施和构筑物,此类建筑物、设施和构筑物的生产性和工程型基础设施;
16) 初级和(或)后续(工业)加工生产设施,列于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据俄罗斯联邦“农业发展法”所批准的清单、依据俄罗斯联邦批准的农产品等级所确定的农业产品的保存设施;
17) 加工、存储、利用、处理和放置固体公共废弃物的设施;
18) 公共基础设施或本条第10、11和17项未规定的公共生活设施,包括供电设施、城市和乡村的照明设施以及土地整修设施;
19) 居民社会服务设施;
20) 燃气供给设施。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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