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议会下院三读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俄联邦仲裁程序法》和《俄联邦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俄国家杜马代表以多数票表决支持《民事诉讼法》、《俄联邦仲裁程序法》和《俄联邦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此外,该文件将由联邦委员会批准。
该法案规定,由于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或最高法院主席团在审理其它案件时形成的法令的适用情况已发生变化,所以可以根据新情况重新审理已生效的司法判决。
俄国家杜马国家建设和立法委员会主席帕维尔·克拉申宁尼科夫表示:“如果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最高法院主席团的相关命令中包含对相似情况下案件追溯力的直接规定,则这类案件将有可能被重审。”
如果已生效判决的重审会使公民与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撑握某些国家权力或其它公共权力的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恶化,则法案将禁止法令的追溯力。克拉申宁尼科夫说:“例如,这涉及到养老金、住房、强制性社会保险等问题”。
该文件还注明了《民事诉讼法》中要求按新情况重审法院判决的申诉状的递交期限。自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最高法院主席团在网上公布相应命令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递交民事案件上诉状,但不得晚于该案最后一个司法裁决生效之日起的六个月。
FBK Legal反垄断实践部负责人谢尔盖·埃尔莫连科对Pravo.ru的记者表示,“对于仲裁、民事和行政程序来说,因新情况而引起的司法判决重审是非常少见的。因此,总的来说,我认为此类修订是有积极意义的,而关于它们的实践适用性目前还很难说。时间会证明一切。但目前看来,前景并不乐观。”
第448690-7号“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个别法令”的修正案。(依据明确重审依据及撤销司法判决的后果)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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