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案规定,如果外国交易方在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后将资金记入收账,则居民必须履行资金回笼义务。对外汇调节法的此类修正案通过了三读。
目前,如果手续费由居民支付,需要在外贸合同或借款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如果未注明这一条款,则收到外国交易方扣除手续费后款项的居民将被处以罚款。例如,在第一上诉审第十一仲裁法院的司法案例中曾出现过类似情况。
案件中,因未回笼资金,对进口商、出口商和债权人都处以了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2万至3万的罚款;
-因未及时汇款对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支付未支付金额1/150(每个延期日)和(或)未支付金额的3/4.
文件:第N644109-7号联邦法草案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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