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特许协议法中规定的招标条件(Ⅱ)
2.1 如特许协议条款规定特许权出让方承担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使用(运行)特许协议客体的部分费用或特许协议中特许权出让方的费用,则特许权出让方此类费用的部分金额以及特许协议中特许权出让方的费用应该作为招标条件来规定。
2.2 如特许协议条款规定特许权受让方有义务准备特许协议客体设计文件,则确保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的建筑、工艺功能、结构或工程技术方案中的准确参数可作为招标条件。此时,考核该条件重要性的参数值不能超过2/10。
2.3 如特许协议客体为本法第1.11条规定的资产,则招标条件由本法第47条规定。
3. 针对第2部分或本条第2.1项的规定,招标条件中规定以下参数:
1) 初始条件用数值表示(以下称招标条件初始值);
2) 减少或增加投标书中招标条件初始值;
3) 考核招标条件重要性的系数;
4. 本条第2、2.1和2.2项所指的考核招标条件重要性的系数数值从0至1,所有系数的和正好为1。对本法第47条所指的招标条件,不规定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招标条件参数。
5. 在设定本条第2.2项规定的招标条件时,对依据该条件提交的标书应根据本法第32条规定的程序和分数进行评估。
6. 不允许使用本条或本法第47条未规定的招标条件。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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