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特许协议法中关于递交投标书的规定
投标书用俄文以书面形式起草,一式两份(正本和副本),每份由投标方签字确认,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单独的密封信封向招标委员会递交。随投标书附提交文件和资料的清单,一式两份,由投标方签字确认,正本交招标委员会,副本留在投标方。如特许协议法第24.2.2条的规定作为招标条件,则招标文件中可规定投标方可以两个单独密封的信封递交招标文件,依据特许协议法第24.2和24.2.1条的招标条件,其中一个包含标书,依据特许协议法第24.2.2条的招标条件,另外一个为标书。
向招标委员会递交的投标书应在标书登记簿中登记,按顺序号排序,注明日期和提交时间(小时和分钟),以免和其它投标书出现时间重叠。在投标方所交文件和资料的清单副本上应标记投标书递交的日期、时间和标书序号。如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申请书递交期限结束后缴纳定金的,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金额和期限缴纳定金。此时,标书递交期限结束后,投标人不可缴纳定金。
投标方有权在招标委员会会议开启投标书之即(即投标书的最后递交期限)递交标书。
在向招标委员会递交投标书的最后期限结束前,投标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内改动或撤回己方标书。但此类改动或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投标书的最后递交期限结束前送达到招标委员会,否则无效。
在投标书中,针对每项招标条件,投标方要以数字形式注明投标报价。如特许协议客体为供热、中央冷热水给水和(或)排水系统、此类系统的特殊工程,递交标书时需参考特许协议法法第48条的规定。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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