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当特许权受让方从事特许协议所规定的经营活动,特许权受让方依据该特许协议按照管理价格(费率)并参考附加价格(费率)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特许权出让方签订特许协议的决议中可规定控制特许权受让方经营的长期参数,此类参数应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按照联邦价格(税率)调节法的规定与权力执行机构或负责调节价格(税率)的地方自治机构协商。
2.2 必须向特许权受让方移交俄罗斯联邦特许协议法第4条第1部分第1项所规定的、属于特许协议客体的财产和(或)按照特许协议规定在通过特许协议签订决议时归属于国家财政机构管理的、特许权出让方移交给特许权受让方的其他财产时,特许协议签订决议中应规定行使国家服务和国家财产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授权机关做出此类机构终止对所指财产管理权决议的时间。做出此类机构终止对所指财产管理权决议时应参考俄罗斯联邦特许协议法第8.5条的规定。
3. 如果联邦法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签定特许协议,则在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中规定特许协议条件、特许协议签约程序和对特许权受让方的要求。
4. 对于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提出异议,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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