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员由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批准的特别名单中的退休法官担任。从10月22日起,全体会议首次讨论了调解条例草案,在草案中说明了选择调节员候选人的标准。选择调节员候选人时,要考虑法官的工作经验、科学活动和居住地点,同时还需考虑法官地位法的规定以及退休后法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候选人的道德品质应无可挑剔,因为其必须能够维护法官和法院的权威性。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将在互联网上发布,供各方参考。
草案中增加了几项其它条款。例如,司法调解员在同一方进行调节会谈时务必将此事通知另一方。
司法调解员的职能有哪些?
· 监督调解程序的进程,支持有建设性意义的和平和解;
· 与各方及其他涉案人员,包括个人进行会谈;
· 经法院同意,熟悉双方提交的材料和案件材料-;
· 协助各方交换文件、信息和消息;
· 向当事方提出建议-例如,向原告提出核实索赔金额的依据,向被告方提出核实反对诉讼的理由,为当事方进行核算,比较义务履行情况;
· 建议制定和讨论解决争议的方案,如最优方案、满意方案、不理想方案;
· 完成司法调解。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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