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应包括:
1) 招标条件;
2) 特许协议客体以及特许权出让方移交给特许权受让方其他财产的组成与描述,包括经济技术指标;
3) 对投标方的要求(包括对其技能、专业业务资质的要求),并依此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4) 招标标准及本联邦法第24条第2.2款、3和4款规定的招标标准的参数;
5) 申请方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详尽清单以及申请人和招标方递交上述文件和资料的方式,包括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对招标方要求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b) 投标申请书以及标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c) 能够证明标书中内容的文件和材料;
6) 公布、刊登举行招标活动的期限,或根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招标通告并同时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期限;
7) 提交投标申请的程序和对其要求;
8) 提交投标申请的地点和期限(该期限起始日期和时间以及结束日期和时间);
9) 递交招标文件的程序、地点和期限;
10) 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解释的程序;
11) 标示用于保障特许权受让方履行特许协议所规定义务的方法,而如果特许协议的客体为供热设施、冷热水中央供给和(或)排放系统、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则要求中标者为保障履行特许协议规定义务而依照本法第42.4条的规定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金额;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