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特许协议法中关于特许协议签定程序的规定(Ⅰ)
特许权出让方应在招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招标结果纪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发送1份该纪要,和符合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和中标方提交的投标书要求的特许协议草案(该草案已列为该特许协议条款),以及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典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特许协议签约日前或特许协议法第54条规定的情况下,中标方未向特许权出让方提供招标文件和(或)特许协议方案所规定的、能够证明确保特许协议义务已履行的文件,则特许权出让方可拒绝与此人签订特许协议。 自招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招标结果纪要之日起,特许权出让方的授权机关可依据特许协议签署决定以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与中标方或依据本法典决定与签署特许协议的其他人员进行商谈,以讨论特许协议条款以及按照会谈结果对其进行可能的变更。如特许协议条款是招标标准和(或)依据对其前述特许协议的人员的标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则根据商谈结果,此类条款不可变更。进行商谈的时间和程序由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商谈过程中应变更的特许协议条款,和(或)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程序的要求应变更的条款。特许协议签订通知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并在规定期限内,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和特许协议签订决定中的地方自治机关公布。 在特许协议客体是供热设施、冷热水给(或)排水中央系统设施以及此类系统中特殊设施的情况下,本条第1.1项和特许协议法第13条第3项规定的进行商谈的条款以及特许协议条款变更的内容不适用。 如中标方在特许协议约定期限内拒绝或逃避签约,特许权出让方有权邀请按照审查和评估投标书结果位列中标方之后、但其条件仍为最优的投标方签约。特许权出让方向该投标方发送符合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和该投标方所交投标书要求的特许协议草案以及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典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特许协议应在向该投标方发送特许协议方案之日起在招标公告中所注明的、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签定。在特许协议规定期限内未能签约的中标方所付的保证金不退还。如招标文件规定的特许协议签订日之前,本条规定的特许权出让方建议其签订特许协议的投标方未向特许权出让方递交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能确保特许协议义务履行的证明文件,则特许权出让方可拒绝与该投标方签订特许协议并宣布招标无效。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