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特许协议法中关于投标书审查和评估程序的规定(Ⅱ )
对于符合特许协议法第2条第1-7款和第24条第2.1款规定的投标书的评定由招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如果数值大于招标条件约定的初始值,依据标书标价和招标条件所推算的数值等于该条件的系数乘以投标书所列标价和所有标书中最小标价与所有标书中最大标价和所有标书中最小标价的差值的比值;
2) 如果数值小于招标条件约定的初始值,依据标书标价和招标条件所推算的数值等于该条件的系数乘以投标书所列标价和所有标书中最小标价与所有投标书中最小标价和所有标书中最小标价的差值的比值;
3) 每一份投标书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算出所有招标条件的数值进行累加。
招标委员会依据特许协议法第2.8和第24.2.2项规定的招标条件,对标书节能型评定:
1)标书评分--1分到10分;
2)依据此类条件计算出的数值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此类条件数值的因数乘以标书的分值,最多10分;
招标委员会通过对比本条第3款和第5款规定的程序算出的总标价和本条第5.1项规定程序算出的数值的方式对标书中所含的条件进行评定。如特许协议客体为供热设施、中央冷热水供给系统和(或)排水系统、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则招标委员会依据特许协议法第49条规定的程序评定标书中所含的条件。
如递交给招标委员会的投标书少于2份,或招标委员会认定符合招标要求(包括招标条件)的标书少于2份,特许权出让方宣布招标无效。如只有一方的标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包括招标条件),则特许权出让方有权审查只有一方投标的投标书,并可据所交标书的条款决定与其签定特许协议,期限为自做出招标无效决定之日起的30日内。如按照审查一方投标标书的结果特许权出让方未决定与其签订特许协议,则应自上述所述30日期限结束之日起的15日内,返还将该投标方所缴纳的定金。如按照特许权出让方的决定宣布招标无效或按照审查一方投标标书的结果特许权出让方未决定与其签订特许协议,则签订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应在特许协议客体转让给特许权受让方的期限内废除或变更,必要时可在特许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下废除或变更。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