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据本条第3项对其章程(规定经营程序的条款或其他文件)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章程中规定排除国家或市政单一企业、国家或市政预算或自治机构之前曾从事过的所有经营种类,则此类企业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5. 如满足下列条件,则其客体是为供热工程、中央冷热水供水和(或)排水工程、此类系统特殊工程的特许协议中可规定,特许协议出让方可向特许协议受让方提供持有和(或)使用特许协议客体构成中和(或)特许权出让方依据特许协议移交给特许权受让方的、工艺和功能均与特许协议客体相关、所有权归特许权出让方所有的、经营权或管理权归国家或市政单一制企业所有、管理权归创办人为特许权出让方所有的国家或市政预算以及自制机构所有的其他不动产构成(未超过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国家地籍登记和(或)国家权力登记的、其信息在国家不动产登记簿中未进行登记的)(以下简称未登记的不动产)的输水管线、泵站、排水管线、排水泵站:
1) 有能够证明特许权出让方对未登记不动产有所有权事实和(或)情况的
文件,以及(或)能够证明国家或市政单一企业、特许权出让方为创办人的国家或市政预算或自治机构对未登记不动产持有或使用权事实和(和)情况的文件;
2)未登记不动产的资产价格不超过列入特许协议客体的所有资产价值的
50%,该资产价值为做出特许协议签订决定时会计报表数据中最后结算日确定的价格;
3)特许权出让方在不晚于特许协议签订前的三个月内在统一联邦登记簿中
公布法人、个体经营者以及本条第6和7项规定的未登记不动产名单的其它经济主体经营事实的重大法律信息;
6. 如特许协议拟转让资产中含有统一联邦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营活动主体基本经营事实重要信息登记簿中登记的不动产,则特许权出让方应在拟计划特许协议签订日之前的3(三)个月内公布未登记的不动产清单。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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