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终止特许协议时,特许权出让方将特许协议终止(附带证明文件)的信息列入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经营事实重要信息统一联邦登记簿。将特许协议终止的信息列入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未登记不动产清单中标注该清单中所列项目负债情况终止的依据。
18. 因特许权出让方对未登记不动产所有权国家登记所产生的特许权受让方费用(包括因进行地籍工作而产生的费用),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国家登记费率方面的标准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金额由特许权受让方承担。
19. 如果已经做出特许协议(其客体为是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特许权出让方付款的决定,特许权受让方可依照管理价格(费率)和或参考规定的附加价格(费率)销售所生产的商品、完成的工程、提供的服务,特许权出让方在特许协议有效期内每一年的支付金额即为特许权出让方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以及特许协议客体使用(运行)的费用。
20. 如将计划对其签订特许协议的客体、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已列于本法第4.3项之列,则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应按照俄罗斯联邦供热、给排水方面的标准法令要求在本条所注的官网上公布获得特许协议客体资产技术调查报告复印件程序的信息。
21. 依据其客体为是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的特许协议,如特许权受让方进行特许协议规定的经营时,按照管理价格(费率)和或参考规定的附加价格(费率)提供服务,则不允许同时针对几个不同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签订特许协议,也不允许针对该财产和本法第4条规定的特许协议其他客体签订特许协议。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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