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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总则

    CCPITHLJ.ORG.CN  时间:2021-03-29    信息来源: 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阅读:

    第一条 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本法典及根据本法典颁布的其他土地立法文件,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1)鉴于土地的意义是人的生存和活动的基础,调整土地利用和保护关系的出发点是:土地既是受保护的极重要自然组成部分的自然客体、是作为农业和林业生产资料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之基础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不动产,是所有权及其他土地权利的客体;

    (2)对作为极重要环境要素和农林业生产资料的土地的保护优先于对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的利用,根据这一保护优先原则,如果不损害环境,地块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

    (3)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优先,根据这一原则,在进行土地利用和保护活动时,应当作出决定并实施能够切实保护人的生命和防止对人的健康产生不良(有害)影响的活动,即使这样做需要巨大花费;

    (4)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以及地方组织参与有关其土地权利问题的决策,根据这一原则,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组织(团体)和地方组织有权参与可能对其利用和保护的土地状况产生影响的决策,而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主体,必须依照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保证这种参与的可能;

    (5)地块与地上附着物共命运,根据这一原则,地块的一切附着物随地块的命运而定,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6)保护特别重要的土地和受特殊保护区域的土地优先,根据这一原则,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或禁止改变重要的农业用地、森林资源土地、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的土地、文化遗产客体占用的土地、其他特别重要的土地以及因其他目的受特殊保护的区域的土地的专门用途。确立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类别土地的否定或轻视。

    (7)土地有偿使用,根据这一原则,除联邦法律和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土地使用都应当付费;

    (8)按专门用途对土地进行分类,根据这一原则,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据其类别和按照土地区划及立法要求许可的利用方式确定;

    (9)将国家土地所有制划分为俄罗斯联邦所有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制和市政组织所有制,根据这一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这种划分的法律基础和程序;

    (10)区别对待地规定土地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原则,在规定土地的法律制度时,应当考虑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及其他因素;

    (11)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相结合,根据这一原则,对土地利用和保护的调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同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属于他的地块;

    在调整土地关系时,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部分,采用分别适用民事立法规范和土地立法规范原则,对土地私有化采用国家调整原则;

    2 联邦法律可以规定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的土地立法的其他原则。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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