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订客体为位于2010年7月27日№190号联邦法所确定的供热定价区内的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的特许协议的程序,遵照本法并参考本条规定。
2. 位于2010年7月27日№190号联邦法所确定的供热定价区内的统一供热企业(2010年7月27日№190号联邦法所确定的企业)对其客体为统一供热企业经营地区内的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的特许协议具有优先签订权,无需进行竞标。
3. 在2010年7月27日№190号联邦法所确定的供热定价区内,如决定签订其客体为位于统一供热企业经营区内的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的特许协议,则俄罗斯联邦政府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所授权的特许协议签订建议书的审核机关应将关于委托情况以及拟计划签订特许协议的意向书以附在该特许协议签订招标文件通知书后的书面挂号信的形式通知统一供热企业(所指供热设施位于该供热企业经营区内)。
4. 如果统一供热企业拒绝签署客体为统一供热企业经营地区内的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的特许协议,或者未在其收到本条第3项所指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三十)个自然日内通知关于已准备好签订该特许协议的情况,则特许协议应在招标文件(依据本条第3部分发送给统一供热企业)规定的条件下签订。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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