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4月26日起生效:
1.股份公司唯一股东的相关信息必须录入《国家法人统一登记薄》。(2020年10月27日颁布的第350-ФЗ号俄联邦《国家登记法》第5条第1款д项)。并且,2020年11月生效的新法人国家登记申请表已考虑到该法律的此项更改。(2020年8月31日俄联邦税务局第N ED-7-14 / 617 @号法令批准的向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手续规则第43、67、88、93条)。
2.法人更名时,有义务向登记机关提供法人的新名称信息,包括在《法人国家统一登记薄》中的法人类型信息:其他法人的创办人或股东、无需授权有权以法人的名义行事的人员、股东名册中的持有者(2020年10月27日第350-ФЗ号俄联邦《国家登记法》第5条第4款第17段)。
3.如果法人是另一法人的股东(创办人),另一法人由于合并或收购而注销,该法人无需在股东(创办人)类型信息栏进行更改。相关信息将由登记机关录入《法人国家统一登记薄》。(2020年10月27日N 350-ФЗ联邦法修订的《国家登记法》第5条第4款第18段)。
4.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应向登记机关申报《法人国家统一登记薄》信息变更的期限由三个工作日增加至七个工作日。(2020年10月27日N 350-ФЗ联邦法修订的《国家登记法》第5条第5款)。
自2021年6月21日起,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份额质押时,应将质押人的相关信息在《法人国家统一登记薄》的信息变更申请书中注明。这种情况下,无需注明质权人的信息。同时,如果银团贷款合同规定了贷款人和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则无需在申请书中注明此类信息。(2020年12月22日第N 447-ФЗ号联邦法修订案1998年2月8日第N 14-ФЗ号“俄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2条第4款)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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