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OF HEILJIANG PROVINCE. 英文缩写为ICC-HLJ。
第二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是在黑龙江省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事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商会组织。
第三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第五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地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有关政府部门转达或提出建议;
(二)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 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等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出具商事证明、签发原产地证和ATA单证册等;
(四)发展同外国国际商会机构及相关组织的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展(博)览会、商务研讨会、洽谈会,为会员提供交流、推介的机会和平台,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服务;
(五)开展面向会员、面向企业、面向社会的专业或短期培训服务;
(六)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加入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机构。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
(二) 维护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执行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四) 完成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规划和任务;
(五)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企业副会长单位、企业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理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当选的理事中提名候选单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设副会长轮值主席。轮值主席任期分长期(一年)和短期(三个月或半年),负责领导理事会开展商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研究商会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的工作任务;
(二)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会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黑龙江省国际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黑龙江省国际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