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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2010年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CCPITHLJ.ORG.CN  时间:2011-08-30    信息来源:    阅读:

巴西2010年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巴 西

【风险提示】 2010年,巴西发布了多项新的标准,涉及的产品有冷冻虾、轮胎、沙丁

鱼罐头、葡萄酒、电信产品、家电产品等,修订了炉灶、燃气灶、空调、燃气热水器、冰箱和

冰柜的最低能效要求,提醒对巴出口企业注意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变化,及时对产品检测

做出调整。

另外,巴西在2010年还提高了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涉及11个税号项下的奶制品,

157税号项下的纺织品,机械设备,玩具,旅行用品、手提包、钱包、皮革制首饰盒,冲压、

钻孔工具和工程模具等产品,提醒企业关注相关税率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出口操作。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0年,中国和巴西双边贸易总额为625.5亿美元,同比增长

47.5%。其中,中国对巴西出口244.6亿美元,同比增长73.3%;自巴西进口380.9亿美

元,同比增长34.7%。中方逆差136.2亿美元。中国对巴西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机、电

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机械器具及零件,有机化学品,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其零

附件,车辆及其零附件,钢铁制品,纺织品等;自巴西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产品、植物产

品、贱金属及制品、纤维素、纸张、动植物油脂、塑料、橡胶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中国公司在巴西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0.2亿美元,完

成劳务合作营业额28.0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巴西完成非金融类

直接投资金额5.0亿美元。2010年,巴西对华投资项目26个,实际使用金额5725.0万

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巴西是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又称南锥体共同市场)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

一起实行共同对外关税(CET)。在南方共同市场内部,除了糖、汽车及其零部件之外,

均可免税流通。

巴西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巴西联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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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局是海关事务的主管部门,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海关政策、征收关

税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等。

巴西政府在征收进口关税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并据

此征税,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

为的货物征收附加税。关税主要以CIF价为基础计征。当海关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

值提出质疑时,出口商可在8天内提出新的报价。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

新报价做出反应。

(2)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根据巴西海关税则,2010年巴西9857个8位税号的简单平均关税为11.45%。

2009年,巴西对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例外清单做了部分调整,涉及114个税号,涵

盖第84章、85章和90章项下的大部分资本品,税率从之前的12—14%下调到2%,有

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巴西政府在2010年把玩具生产所需零部件和原材料列入

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例外产品清单,同时从2010年8月份开始对上述两类产品实施进

口减税政策,关税从以前的20%降低到2%。

2010年2月4日,巴西政府宣布降低部分资本品的进口从价税,有效期至2010年

12月31日,涉及的税号有7309、8408、8412、8413、8414、8417、8419、8421、8422、

8424、8426、8427、8428、8429、8433、8436、8438、8441、8442、8443、8445、8451、

8453、8454、8456、8457、8458、8460、8461、8462、8463、8464、8465、8466、8468、

8474、8475、8477、8479、8481、8483、8486、8514、8515、8537、8704、9018、9022、

9027、9031、9032。

2010年2月4日,巴西政府宣布对CAMEX 第3号令中涉及的通信设备的进口从

价税调整为2%,涉及的产品包括电力交通控制设备和发射器等,涵盖南共市税号8502、

8517、8518、8530、8543项下的产品。

2010年2月4日,巴西政府宣布免除南共市税号8543、9030项下的专用视频设备、

频谱分析仪和数码编码器等,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3月25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则5、86、87、89、90和94章中168

个8位税号项下的资本品和4个8位税号项下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的进口从价税降至

2%。2010年4月30日,巴西宣布将CAMEX第18号令中17个8位税号项下的计算

机和通信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进口从价税降至0%。上述调整涉及的税号有7304、8405、

8406、8407、8408、8413、8416、8417、8418、8419、8421、8422、8423、8424、8426、

8427、8428、8429、8430、8431、8437、8438、8439、8440、8441、8443、8445、8447、

8451、8453、8454、8455、8456、8457、8458、8459、8460、8461、8462、8463、8464、

8465、8471、8474、8475、8477、8479、8480、8481、8483、8501、8514、8515、8537、

8541、8543、8607、8709、9007、9015、9018、9019、9024、9026、9027、9030、9031、

9403、9406。

2010年4月2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21号决议,决定将以下产品列入南共市

40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对外共同关税特例清单,实施零关税。具体产品包括:税号为22071000的非变性乙醇,

酒精含量不低于80%;税号为22072010的乙醇。该决议自4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4月29日,巴西政府宣布将蓖麻油及其分离品的进口从价税由10%提高到

30%,声音、图像和其他数据的接受、转换、发射和再生成的设备的进口从价税从14%提

高到25%,具体包括南共市税号15153000和85176259项下的产品。该政策潜在影响

向巴西出口85176259项下产品的前五位国家,包括中国、美国、墨西哥、德国和马来西

亚,上述五个国家占向巴西出口此类产品总量的87.5%。

2010年5月26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号8471、8517项下3个10位税号的

传输设备和数据处理设备的进口从价税降至2%,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5月26日,巴西政府宣布暂时降低70个10位税号项下的抽水泵、熔炉、离

心分离机、洗盘机等产品的进口从价税至2%,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涉及的税

号有8413、8414、8416、8417、8419、8421、8422、8424、8425、8428、8431、8433、

8438、8439、8441、8443、8451、8454、8455、8457、8460、8461、8462、8465、8471、

8473、8474、8477、8478、8479、8514、8537、8543、9001、9013、9019、9027、9031。

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宣布将73个10位税号项下的锅炉、冰箱和实验设备

的进口从价税降至2%,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涉及的税号有8407、8408、8412、

8417、8418、8419、8421、8422、8424、8426、8428、8429、8430、8431、8433、8438、

8439、8441、8443、8449、8453、8454、8455、8456、8459、8460、8462、8463、8464、

8465、8466、8468、8477、8479、8480、8481、8515、8537、8604、8905、9027、

9031、9406。

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暂时将南共市税号8517项下的四个8位税号的通信

设备的进口从价税降至2%,有效期到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号39123910、39123920、39123930、

39123990项下的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产品的进口从价税由12%降至4%;将74102110项

下的铜箔产品由12%降至4%。

2010年8月5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则8541、8543、9030中10个8位税号的

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和配件的进口从价税自12%降至2%,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2010年8月5日,巴西政府宣布将400种资本品的进口总价税由14%降至2%,涉

及南共市177个10位税号项下的产品,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涵盖的税号有

8408、8410、8412、8413、8414、8417、8418、8419、8420、8421、8422、8424、8425、

8426、8427、8428、8430、8433、8438、8439、8440、8441、8442、8443、8444、8447、

8451、8453、8455、8456、8457、8458、8459、8460、8462、8463、8464、8465、8466、

8472、8474、8475、8477、8479、8481、8483、8501、8502、8504、8514、8515、8516、

8531、8537、8543、8609、8704、8907、9007、9015、9019、9022、9024、9025、9027、

9030、9031、9032。

巴 西41

2010年8月6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55号决议,决定修改航空领域产品对外

共同关税的税收规则,对进口飞机、飞行训练器材以及用于飞机生产、维修、保养、改造

或加工的零部件等一律免征关税。

2010年9月14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号39、40、73、76、84、85、87、90和

94章项下部分8位税号的产品进口从价税分别自18%、16%和14%降至2%。

2010年9月2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号73、84、85、86和90章项下的资本

品进口从价税削减至2%,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2010年9月2日,巴西政府宣布将11个八位税号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相关产品

的进口从价税由12%降到2%,具体涉及8504、8535、8541、8543、9030等税号。

2010年,巴西宣布将降低部分供国内生产用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关税至2%,但这些

零部件是在非南共市成员国生产的,调整后的税率自2010年9月14日起生效。

2009年12月15日,巴西政府宣布将部门IT 产品的进口从价税由12%调整至

2%,涉及的税号有8473、8517、8528、9030、9032,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巴西主要的进口管理措施都包括在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进口管理规定》,2004

年2月2日、2月11日和5月3日的部门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1)进口许可

2010年,巴西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清单涵盖的产品包括10个8位税号项下的产品,

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

发展工业外贸部下属的外贸局(DECEX)负责处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及审

批。进口商需要在出口国将货物装船前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申请许可证。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清单包括约4724个共同对外关税8位税号项下的产品,约占总税号

的47.9%,涵盖除海关税则第47、51、57、66、68、77、86和91章以外的所有税号,非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

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具体涉及大

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

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各相关机构发放。

进口货物未获许可证则需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30%作为罚款,如许可证失效

后货物才在出口国装船,则须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10%或20%作为罚款。

如要进口二手机械、设备和集装箱,则必须证明相关产品在巴西不生产或不能被巴

西产的其他类似产品代替,而与具体产品相关的工厂生产线、用于通信和信息产品维护

和修理的零部件和设备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2)进口禁止

巴西禁止进口部分产品,包括外国血液制品和所有二手消费品(机械、汽车、衣服、

医疗设备等),还包括酒(以超过5升的瓶子运输)、葡萄和葡萄汁(外国葡萄或葡萄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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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用于生产酒类及其系列产品)、武器和弹药(军用之外的私自进口)、濒临灭绝的动

植物(CITES列举的濒危动植物)、二手轮胎(自南共市成员进口翻新轮胎除外)。

(3)进口配额

① 己二腈

2010年2月11日,巴西CAMEX第13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2月12日在官方

公报上公布)确定了南共市税号29269091项下的己二腈(中文别名:1,4二氰基丁烷)

的进口配额为40000吨,配额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3月28日

至2011年3月28日。

② 着色料

2010年2月11日,巴西CAMEX第13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2月12日在官方

公报上公布)确定了南共市税号32061119项下的其他着色料的进口配额为95000吨,配

额内关税为0%,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2月12日至2011年2月11日。

③ 碳电极

2010年4月29日,巴西CAMEX第25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4月30日在官方

公报上公布)确定了85451990(ex001)项下的其他碳电极的进口配额为10000吨,配额

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④ 精制棕榈仁油

2010年4月29日,巴西CAMEX第25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4月30日在官方

公报上公布)确定了南共市税号15132910项下的精制棕榈仁油的进口配额为150000

吨,配额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0%,有效期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

29日。

⑤ 精炼铜箔

2010年4月29日,巴西CAMEX第25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4月30日在官方

公报上公布)确定了南共市税号74102110项下的铜箔(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

铜板)的进口配额为450000吨,配额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0%,有效期为2010年4

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⑥ 纸及纸板

2010年6月2日,巴西CAMEX第25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6月4日在官方公

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48101390(Ex001)项下的纸及纸板的进口配额为4500吨,

配额内关税为2%,配额外为14%,有效期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⑦ 铝制桶、罐、听、盒等产品

2010年6月17日,巴西CAMEX第42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6月18日在官方

公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76129019项下盛装物料用的铝制桶、罐、听、盒等产品的配

额数量为190000万单位(unit),配额内进口从价税2%,配额外为16%,有效期为2010

年6月18日至2011年12月31日。

⑧ 精对苯二甲酸及其盐

巴 西43

2010年6月24日,巴西CAMEX第47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6月25日在官方

公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29173600项下精对苯二甲酸及其盐的配额数量为132000

吨,配额内进口从价税0%,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11月

24日,进口申报的装货截止期为2010年11月24日。

⑨ 平板轧材

2010年7月28日,巴西CAMEX第52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7月29日在官方

公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72085100项下的平板轧材(不超过10mm 厚,铁或非合金

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的配额数量为800吨,配额内进口从价税

2%,配额外为12%,有效期为2010年7月29日至2011年1月29日。

2010年7月28日,巴西CAMEX第52号法令(该法令于2010年7月29日在官方

公报上公布)确定南共市税号72109000项下的平板轧材(其他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经包覆、镀层或涂层)的配额数量为250吨,配额内进口从价税2%,配额外为12%,有效

期为2010年7月29日至2011年1月29日。

⑩ 其他

2010年6月2日,巴西宣布将南共市税号28261200项下的氟化铝的进口从价税由

10%调至2%;将29337100项下的6己内酰胺的进口从价税由12%调至2%。

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宣布南共市税号03037100项下的沙丁鱼和黍鲱鱼的

进口从价税由10%降至2%,进口申报的装货截止期为2010年11月30日。

2010年9月,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内免除棉花进口

关税。享受零关税的棉花进口配额为25万吨。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巴西的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年9月3日的第12号《出口管理规定》中,2004年2

月16日、5月3日和5月12日的部门法令对其做了修改。

(1)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巴西相当一部分产品的出口须经各种相关机构的预先许可。2008年,有663个8

位税号的产品须经许可,占总税号的6.8%,涉及发放许可证的部门有巴西卫生监督局、

国家核能源委员会、民用航空运输协调委员会、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资源协会、科技部、国

防部等。部分产品须经多个部门许可才能出口。

出口特定木材(松木、巴西胡桃木等)须根据特别规则并获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

资源协会许可。巴伊亚的紫薇科兰花楹属植物(南共市关税号44072990)出口受特别规

则约束;2005年12月7日第77号标准化规范对木制品及附属产品的出口程序做了规

定,包括松木、巴西胡桃木等。

(2)敏感产品出口

1995年10月10日发布的第9112号法令,对敏感产品出口管制做了规定。潜在的

敏感出口产品由“敏感产品出口管制部际委员会”进行分析,该委员会由2002年4月30

日发布的4214号法令设立,由科技部领导,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敏感产品出口及其相关服

44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和管理体制。该委员会主要根据国际公约、条约以及与核、化学、

生物和导弹技术相关的不扩散体制来分析为出口许可而提交的申请。相关产品包括桃

花心木、巴西木和雪松等,受管制产品的清单定期更新,并由“敏感产品出口管制部际委

员会”批准。

(3)出口支持和相关税收政策

① 出口补贴

2009年2月19日,巴西经济部扩大了政府出口融资项目(Proex)准入企业的范围。

出口融资项目是对出口企业以优惠的补贴利率提供贷款,该项目主要适用于中小型出

口企业。2009年,巴西政府降低了该项目的准入门槛,年销售额为3亿美元以下的企业

都可以申请贷款,这将该项目的覆盖范围扩大为900家企业,每年实际享受该优惠政策

的企业根据实际申请情况而定。

② 出口退税

巴西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在1966年11月18日第37号法令、1992

年1月8日第8804号法令、2002年12月26日第4543号法令、2007年11月22日外贸

秘书处第36号部级法令(该法令规定了批准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条件)。

巴西通过关税暂停征收、免除或返还等方式对促进企业出口。巴西的出口退税系

统还通过暂停征收进口用于生产或包装出口产品的设备和零部件的工业产品税、社会

安全税、社会一体化税等方式给企业提供优惠。相关优惠到期后一般不再延期。

2009年4月2日,巴西政府宣布了一项新的税收促进措施,称之为“综合退税”,农

业综合企业是主要受益者。如果出口企业采购的货品是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则免征5%

的工业产品税或9.25%的社会一体化税/社会安全税。例如,在该促进措施下,巴西牛

肉出口商在购买饲料用玉米和大豆时,可以免征前述税收。该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农业

促进措施,将影响三分之一的年出口量。

2010年7月28日,巴西临时修正案第497号文(MedidaProvisórian°497)第7条

扩大了出口退税制度的管理范围。

③ 出口加工区

巴西有关出口加工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2007年7月20日发布的第11508号法

令(2008年7月20日第11732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2008年11月5日公布的第

6634号法令等。

2009年4月9日,巴西总统签署第6634号法令,该法令对出口加工区(简称ZPEs)

内的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国家委员会”对出口加工区进行监管,并

根据规定向出口加工区提供优惠。根据该法令,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在其前20年内,免

征其进口货物(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使用的全新或二手资本货物)的7种联邦税,包括进口

税、工业产品税、社会安全税、社会一体化税等。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采购本国商品,也

减免联邦税。在巴西北部和西北部地区,在出口区之外经营的企业也减免五年所得税,

随后五年减免75%的所得税。进驻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必须将其至少80%的产品出

巴 西45

口,其余产品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但此部分产品需要缴纳各种联邦税。如果“出口加

工区国家委员会”认定某公司产品对国内竞争者造成损害,将对其采取惩罚措施甚至包

括在国内禁售。目前,有17个出口加工区已获批准,拟加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需要根据

第6634号法令的规定向“出口加工区国家委员会”提交申请。

2010年5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财政部共同宣布旨在提高巴西出口竞

争力的一揽子新政,包括加快出口免税额度审批流程,不再将出口收入纳入微小企业税

费支付一体化系统(SIMPLES),实施退税资金可免税采购国内市场生产资料的制度,取

消汽车零配件进口税减征优惠,建立外贸担保基金(FGCE),成立巴西外贸主管机构

EXIMBrasil,提供70亿巴币(约合39亿美元)信贷额度削减消费品出口融资成本,政府

采购优先购买巴国内产品和服务等。

在2010年4月29日,巴西发展银行(BNDES)对出口消费品在装船前阶段提供70

亿雷亚尔的信贷额度,初始利率在六月底前为每年7%,之后上升为每年8%。2010年9

月29日,巴西政府第3910号决议决定增加总信贷额度至1340亿雷亚尔,但该决议没有

详细列明提供给消费品或者资本品的信贷数量,该项目的实行期限延期至2011年3月

31日。该措施涉及南共市税0207、0209、0210、0303、0304、0305、0403、0405、0406、

0711、0712、0811、1501、1507、1508、1511、1512、1514、1515、1601、1602、1604、

2002、2005、2007、2008、2009、2202、2203、2204、2206、2207、4009、4010、4011、

4012、4013、4014、4015、4016、4104、4105、4107、4112、4202、4205、4302、4406、

4407、4408、4409、4410、4411、4412、4415、4417、8503、8504、8506、8507、8511、

8512、8517、8518、8526、8527、8528、8529、8531、8532、8533、8534、8535、8536、

8537、8538、8539、8540、8541、8542、8543、8544、8545、8546、8547、8602、8606等

195个四位税号。

4.贸易救济制度

巴西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构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

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10年8月最新

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2001年11月28日的外贸秘书处第59号法令对与贸

易救济调查相关的保密信息、时间限制以及非市场导向经济体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下属的贸易保护局(DECOM)负责审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

措施的立案或复审申请,就是否发起该调查或进行复审提出意见;贸易救济局还负责确

定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巴西外贸委员会(The

ChamberofForeignTrade(CAMEX))就是否使用“国家利益”条款、临时反倾销、反补

贴措施的适用以及最终税率、根据复审是否改变或终止肯定性税率等方面做出最终决

定,该委员会还负责制订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程序规定。

在特保措施方面,针对中国一般商品的特保法令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1日。根

据巴西特保法令,企业或行业提出特保请求后,政府应受理并在30天内与中方磋商,以

达成减轻或避免行业损害的协议。如磋商未果,巴方将实施调查。

46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2010年8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修订了1995年颁布的第9019号法

令,通过了反规避贸易的CAMEX 第63号决议,该法令自发布日起生效。该决议规定

如果证实规避措施对反倾销措施的适用造成了损害,则贸易救济措施适用于第三国以

及正在生效措施所约束的产品零部件。第63号决议规定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包括:

(1)被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的零部件;(2)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该产品包含

受贸易救济措施约束的某国生产的零部件;(3)对受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产品做了轻微

改变,但没有改变其最终用途和目的地;(4)损害贸易救济措施效果的其他行为。上述

反规避措施不适用于下列产品:(1)产品包含了受贸易救济措施约束的国家的零部件,

但比例不超过60%;(2)产品在受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国家之外获得了20%以上的增

值。2010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秘书处(SECEX)Portaria21号法令,制订了上述措施

的执行细则,作为巴西主管部门适用反规避措施的依据。

5.其他相关制度

2009年,巴西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和信贷调整政策应对经济危机:①继续减免以下产

品的工业产品税:建筑材料、汽车、卡车、摩托车、白色家电(冰箱、洗衣机、灶具)、面粉和

法式面包以及资本货物(如工业阀门、电子显微镜、风力发电机等),减免总额达33亿雷

亚尔。②长期利率由每年6.25%降至6%。③巴西国家开发银行对出口和购买资本货

物提供的贷款利息由10.25%降至4.5%。④建立信贷保障基金,为中小企业购买资本

货物提供贷款优惠。该基金由联邦政府出资40亿雷亚尔(2009年10亿,2010年30

亿),巴西国家开发银行和巴西银行负责贷款管理。

巴西将玩具产业正式列入政府工业生产发展政策的清单之中,这意味着该行业将

获得更多的特殊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恢复政府信贷支持、免税、实施政府采购用于教育

等。保护措施之一便是调整玩具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由20%提高到35%。目前,巴西玩

具市场份额中,中国产玩具占50—60%。巴玩具厂商希望到2010年在现有份额的基础

上再赢得10%的市场份额,为保护本国产业,巴海关将通过加强报关监管、改变进口自

动许可方式等措施降低中国产品的竞争力。

6.相关机构调整情况

2009年,巴西出口投资促进局(APEX)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一项计划,通过在各州

建立促进投资的办事机构,以扩大外国在巴西投资规模。巴西政府将首先在帕拉州

(Par)、伯南布哥州(Pernambuco)和巴伊亚州(Bahia)州开展试点,然后逐渐扩大到其

他各州。这类办事机构的职能主要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帮助,使其适应当地投资需求。

2009年,巴西政府设立专门的进出口银行(Eximbank),将目前由巴西银行(BB),巴

西国家社会经济开发银行(BNDES),财政部和其他部委负责的业务集中到该银行。新

设立的进出口银行主要负责对出口企业融资。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巴西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是《外国资本法》,其实施细则是1965年第55762号

法令。巴西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外资管理法施行细则》、《劳工法》、《公司法》、《证

巴 西47

券法》、《工业产权法》、《反垄断法》和《环境法》等。

1.主要投资促进政策

巴西政府积极鼓励外国企业到巴西进行投资。其主要的优惠政策包括:给予外国

投资者国民待遇;对外资给予税收优惠;外资企业在巴西境内生产的产品,如向第三国

出口,可向巴政府申请出口信贷和保险。

从2005年开始,“巴西引资计划”(InvestmentAttractionProgramme,IPA)中的投

资促进事务由巴西出口投资促进局(APEXBrasil)负责,旨在促进巴西出口。该局提供

经营管理和对外贸易方面的培训和认证服务,并帮助产品及其加工过程适应竞争日益

激烈的国际市场需求。2004年12月,出口投资促进局设立了投资机构,负责吸引外资

进入巴西。不同行业的外资政策一般由负责该行业的政府部委具体负责,例如能矿部、

通信部、交通部、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中央银行、农业部等。一些重大项目的外资政策还

需总统最后批准。

2.投资经营的税收政策

巴西各州、市均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以优惠条件提供生产所需基础设施

(土地、厂房)、水、电、燃料,减免商品流通服务税,提供低息贷款等。

免征部分资本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的工业产品税。具体产品涉及农用拖拉机、蒸

汽锅炉零件、汽轮机零件、泵类零件、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皮革制品的制作机

器、冶金、炼焦、铸造机械等14种资本产品;信息处理器用的软件CD或DVD母片(不包

括音像制品和其他软件);用于制作发票的机器等。

为鼓励开发巴西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巴西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外国投资(必

须是合资形式,而且巴西方面控股)实行免征10年企业所得税,从第11年起的5年

内减征50%;免征或减征进口税及工业制成品税;免征或减征商品流通服务税等地

方税。

2009年10月20日,巴西政府宣布,对外国证券投资征收2%的赋税,以打击追求短

期利益的外国投机资本,防止巴西货币雷亚尔对美元快速升值,影响巴西的出口,但外

国直接投资除外。

3.限制、禁止投资领域

巴西允许外国企业参与新闻媒体、海关保税仓库、近海航运、高速公路等领域的融

资和服务。巴西政府通过修宪,逐步放松了国家对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开采等领域的垄

断,并对电信、电力行业实行私营化(根据规定,外资通过参与巴企业私有化进入巴西市

场,至少6年之后才能撤资)。

4.原产地规则

外资企业在所生产的产品增值达到一定幅度,可获原产地证,出口时就可享受巴西

与其它国家间的贸易优惠待遇。例如,在巴西组装产品,如向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

成员国出口并享受关税优惠,则进口的零部件CIF值不能超过组装后出口FOB值的

50%。如向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家出口,则组装产品中所使用的零部件的60%(以价格

48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计算)必须来自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巴西对外资企业获得通信产品、化工产品、冶金

产品和信息工业产品的原产地证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增值规定。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巴西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工业产权法典》(1971年第5772号法令)(包括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和模型、商标等)、《著作权法》(1998年)、《计算机程序著作

权保护法》(1998年)、《生物安全法》(1995年)、《种子法》(1997年)等法律法规。1996

年,巴西通过第9279/96号《工业产权法》,引进新的工业产权制度,该法于1998年5月

15日生效,该法特征之一是明确了医学、化学、药物和食物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权。

2010年6月,巴西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济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经济法司达成协

议,根据协议,上述三个政府部门将联合制定规则,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保障市场自由竞

争,特别是防止外国制药企业利用不断向法院申请延长专利期限的手段,长期垄断巴西

国内药品市场。设在里约热内卢市的巴西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

登记注册商标、审批引进技术等工作。该局隶属于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

2.认证制度

巴西标准化体系的组织架构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

量理事会(CONMETRO),是标准化体系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层是国家计量、标准

化和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是执行机构;第三层包括标准化、质量控制及产品认

证、法定计量等3个分体系,分别由巴西技术标准协会(ABNT)、巴西质量管理协会

(ABCQ)和国家计量研究所(INPN)负责;第四层是工业、贸易和消费领域的广大用户。

其中,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协会为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理事会提供技

术支持,并执行CONMETRO提出的计量和质量方面的国家政策。

巴西技术标准协会(ABNT)成立于1940年10月,是政府认可的非营利性社团组

织。其主要业务是研究制定巴西标准(NB),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及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

活动,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区域标准化活动。巴西技术标准协会下设58个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制定的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境等方面,经政府批准后须强制执行,如就建

筑用钢材、儿童用自行车、玩具、汽车用安全玻璃等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

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是巴西的国家认可机构和标准制定

组织。巴西的认证制度分强制性和自愿性认证,大多数的产品属自愿认证,然而近年来

需要第三方认证的产品类别不断增加,包括医疗电器设备、电线设备、电线电缆、插头和

插座、危险场所设备、灭火器、住宅用软管和调节器、头盔和玩具等。需强制性认证的产

品,认证合格后必须附有强制性的INMETRO标志及加贴经INMETRO 认可的第三方

机构的标志,方可进入巴西市场。

3.税收制度

巴西的税制较为复杂,按行政层级分为联邦税、州税、市税三级,对税收采取分级征

收和管理的办法,税收的优惠只能在各自授权范围内进行。联邦税包括所得税、工业产

巴 西49

品税、进口税、出口税、金融操作税、临时金融流通税、农村土地税等;州税包括商品流通

服务税、车辆税、遗产及馈赠税等;市税包括社会服务税、城市房地产税、不动产转让税

等。此外,企业还要负担各种社会性开支,如社会保险金、工龄保障基金、社会一体化计

划费、社会安全费等。但根据统一法令,国家可在全国范围内对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实行

税收减免。

设立税种的权限集中于联邦政府,允许州和地方政府对所管税种享有部分立法权,

如在一定幅度内调整税率和采取某些征管措施等。

巴西的公司所得税以设在巴西的法人为纳税人,并以总部或主要办事处是否设在

巴西作为判定巴西法人的主要标准。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公司法人,税法上

也认定个体企业及专业人员、公寓楼及土地小区推销商为法人而对其课征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实行3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用于巴西再投资则按

15%的税率征收。如果将净利润与股息汇出,超过规定的部分要加征超额“附加税”,税

率为40%~60%。

4.政府采购制度

巴西联邦有关政府采购的现行基本法律,主要包括1993年颁布的第8666号法律

《招标采购法》和2002年颁布的第10520号《电子采购法》。

第8666号《招标采购法》是巴西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对在联邦政府、州、联邦区和

自治市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共工程、服务(包括广告)、采购、转让和租赁事项的投标并

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事项予以规范,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及法

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2002年7月17日颁布的第10520号法律《电子采购

法》,对货物和普通服务可采取交易室投标模式即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采购做出了具

体规定。2000年公布的3555号法令是对第8666号法律的补充,规定了联邦政府采购

的一些临时措施。2005年公布的第5450号法令是对联邦第10520号法律电子采购的

补充规定。

2006年12月14日第123号法律属于联邦补充法,对微型、小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的区别对待措施进行了规定。

巴西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实行联邦、州、市分级管理。联邦计划预算与管理部负责联

邦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起草、制定及监督管理。在计划预算与管理部下增设专门机构—

物流和信息技术局,专门负责起草、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推广电子政务,该局设有

政府采购处、规范与标准处、信息发布与管理处、电子政务处。

(四)2010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1.轮胎

2010年3月18日,巴西环境部环境与可再生资源局发布第1号令,规定在巴西境

内销售的单个重量超过2公斤的国产或进口轮胎,在使用报废后,有关销售企业须负责

回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回收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废旧轮胎重量不得低于销售量

的70%。

50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2.冷冻虾

2010年9月10日,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MAPA)农业保护秘书处(SDA)

发布2010年第457号部级令(PORTARIANo459,DE10DESETEMBRODE2010),

制订了“巴西冷冻虾技术法规”草案及其质量合格抽样检验方案。该草案所指冷冻虾是

指由捕捞或养殖的鲜虾或冷冻虾类制成的冷冻熟虾制品或生虾制品;所指的虾类主要

包括:对虾科、长额虾科、褐虾科、长臂虾科的虾类;冷冻虾产品类别主要包括:全虾、无

头虾、虾仁、去皮虾仁、全熟虾、无头熟虾仁、熟虾仁、去皮熟虾仁。

3.农作物农残和污染物控制

2010年9月,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农业保护秘书处(SDA)发布了2010/

2011 年度国家农作物农药残留和污染物控制计划(INSTRU?O NORMATIVA

No21,DE2DESETEMBRODE2010)。针对的主要农产品包括:菠萝、莴苣、大蒜、花

生、大米、香蕉、马铃薯、咖啡、巴西坚果、豆子、橙子、柠檬、酸柠檬、苹果、木瓜、芒果、甜

瓜、玉米、草莓、黑胡椒、红辣椒、大豆、西红柿、小麦和葡萄等。主要控制的农残项目包

括乙酰甲胺磷、啶虫脒、苯菌灵、克菌丹、甲拌磷、六氯苯、异艾氏剂、灭蚁灵、三氯杀螨醇

等共240多种。

4.沙丁鱼罐头

2010年8月10日,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农业保护秘书处发布一项有关沙

丁鱼技术标准的草案———“沙丁鱼罐头特征与质量技术要求”条例草案,拟征求公众意

见(评议期60天)。该法规要求:在沙丁鱼罐头终产品中,鱼肉的含量应不低于标示含量

的50%(质量分数),组胺的含量不得高于100mg/kg。

5.肥料中污染物

2010年7月22日,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动植物保护秘书处发布第402号

部级令(公布于巴西官方公报第140号第1部分第3页),修订2006年6月5日公布的

第5号规范化技术法规(SDA NormativeInstructionNo.27ofJune5,2006)第5条

(art.5)(附件Ⅰ、Ⅱ、Ⅲ、Ⅳ、Ⅴ)———关于肥料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对氮、磷、钾等宏

量营养素肥和微量营养素肥以及土壤调理剂中的污染物限量做了指标性规定,包括砷

(As)、镉(Cd)、铅(Pb)、铬(Cr)、汞(Hg)、镍(Ni)、粪大肠菌群及沙门氏菌数量等的限量

要求;并对该草案展开评议,评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9日。

6.药品商标

2010年8月3日,巴西发布了对识别药品的商标的修订。该技术法规规定了药品

商标和补充的鉴别名称(补充说明不同于其它药品)的可接受性要求,并且论述了已经

在巴西卫生监督局注册的商标的适当性。该决议草案管理药品商标的构成,目的是鉴

别、减轻和消除由于对不同的药品采用类似名称导致的用药错误相关的高健康风险。

该决议草案中规定的标准适用于必须在巴西卫生监督局提交注册或通报的所有产品,

不适用于非专利药品和免疫疗法,涉及的产品应当使用药品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该

标准中有关药品商标的定义是:所采用的名称是对同一公司或其它公司的某种药品与

巴 西51

其它药品加以区别,由药品注册持有人提议,以该名称识别、销售和做广告的。补充的

鉴别名称定义为药品商标的补充名称,具有区分由该公司已经注册的其它产品,并且减

少用药错误风险的作用。本决议草案撤回2003年11月19日的RDCNo.333决议。

7.葡萄酒

2010年5月31日,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于发布部级法令PORTARIA No

259,DE31DE MAIODE2010,拟建立葡萄酒产品身份识别与质量标准技术法规草

案。该法规共分为19节,111条,针对各类巴西市场上的葡萄酒产品制订了技术要求。

该法规规范的葡萄酒相关产品包括:葡萄酒、降度发酵葡萄酒、混成甜葡萄酒、调制葡萄

酒、格拉巴酒、葡萄酒蒸馏酒精、皮斯科白兰地、利口酒、桑格利亚汽酒、鸡尾酒、混合酒

精饮料、酒精以及醋等含酒精的饮料。其中,在第4条中,规定了所有葡萄酒产品中重金

属残留限量指标需满足:砷,0.2mg/L;铅,0.3mg/L;铜,1mg/L;锡,250mg/L;铁,

15mg/L;锌,5mg/L;葡萄酒重金属总含量限量(以铁表示),20mg/L。第7条规定,对

于标准中允许加糖的葡萄酒,可以添加糖的种类包括:蔗糖、转化糖、葡萄糖、果糖、麦芽

糖等糖类及其氧化/还原产物。第10条规定,除了法规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外,特别禁止

添加色素和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第17条第2项规定:禁止在酒精饮料标签中采用如下

词汇表示葡萄酒的分类,如:“干”、“绵”、“红”、“特制”,禁止在单词“wine”及其变体/组

合词之前/之后使用其它单词,除非是葡萄酒作为了这种酒精饮料的一种成分,可以在

配料表中列出“wine”项。

8.农化物残留

巴西2009年12月9日发出G/SPS/N/BRA/595/596/597/598号等多项通报,对

农化物氯虫酰胺(Chlorantraniliprole)、环唑醇(Cyproconazole)、嘧菌酯(Azoxystrobin)及

克螨特(Propargite)制定最高残留限量法规。其中规定杀虫剂氯虫酰胺在农作物柠檬、豆

类和向日葵上的叶用最高残留限量分别为0.2mg/kg、0.05mg/kg和0.02mg/kg;杀

虫剂环唑醇在大蒜种植时的叶用最高残留限量为0.01mg/kg;嘧菌酯用于向日葵的叶用

最高残留限量为0.1mg/kg、用于甘蔗种植前及种植时的最高残留限量为0.01mg/kg;

克螨特用于草莓种植的最高残留限量由7.0mg/kg改为0.5mg/kg。

9.电信产品认证

2010年8月25日,巴西电信管理局(Anatel)发布公告,该局于8月24日决定,允许

受理在2500MHz—2690MHz频段应用的多媒体通信服务的电信产品认证的申请。只

要2.5GHz产品获得ANATEL认证,允许此类产品的使用,并可在巴西销售。Anatel

自2009年5月停止发证给2.5GHz产品,直至2010年8月16日公布了第544号决议

(Resolution544)。该决议修订了在2170MHz—2182MHz和2500MHz—2690MHz

频段的无线电使用条件的技术规则。

10.家电产品

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协会于2009年12月31日宣布,从2011年7月1

日起,87类在巴西市场上销售的进口或国产的家用或工业用电子器具必须符合特定强

5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制性安全认证规定的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巴西的零售商和批发商将禁止向

公众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此次被列入认证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吹风、真空吸尘器、电

熨斗、干衣机、炉灶、加热器、商用清洗机、多士炉和电烤箱、电热毯电热垫、商用电子烹

饪器具、电动理发用具、地板打磨机、空气过滤和空气离子化机、轻便电炉、水床加热器、

食品油炸机、深油煎锅、多处理器、商用和工业用地板清洁处理机、杀虫器、商用和工业

用地毯清洁养护机、液体加热器、挤奶机、食物废弃物处理器、家畜繁殖和饲养用电热

器、热水器、电热煮沸器、电子手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紫外辐射皮肤护理器具、缝纫

机、食品饮料自动贩卖机、剪草机、电栅栏、蓄电池充电器、户外型电烤炉、高压蒸汽清洁

器、按摩器、房间加热器、脱排油烟机、地热系统、电动压缩机、自动出纳机、电热马桶座

圈、电动捕鱼器、商用多功能烹饪器具、抽水机、增湿器、商用干燥设备、电气面板、车库

门电机、热风鼓风机、电子排气机、园艺电动鼓风机、喷雾器、电动牙刷、桑拿浴加热电

器、蒸汽清洁设备、养鱼池电器、投影仪和制冷剂再生驱动装置。而此前由其他IN

METRO规定认证的货物(如微波炉、台式电扇、吊扇、空调、洗衣机、电冰箱、冷冻机、电

子计算机、电子音视频设备等)不在本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INMETRO 指出按上述规

定进行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EC60335系列标准(或等效的

巴西国家标准)。

11.小麦

2010年3月15日,巴西发布了小麦分级的法规通报,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

费者,法规确定了小麦的标准官方分级,内容涉及小麦分级的识别和品质、抽样、信息

表达模式和标识标签的有关规定。小麦分级技术法规(通报号G/TBT/N/BRA/

360),已于2010年3月1日在巴西官方公报(OfficialJournal)上刊登,定于刊登90天

后生效实施。

12.食品包装

2010年,巴西动物源性产品检验局发布了《巴西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包装标签相关要

求》,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只有符合该规范要求的动物源性产品登记申请才会得

到批准进口。根据该要求,所有获得向巴西出口资质的外国公司在申请进口许可证之

前,必须在动物源性产品检验局对产品进行登记。该要求主要规定了进口动物源性产

品进行登记须提交的文件、填写方式、标签设计图案、动物源性产品检验局的评估等

内容。

13.食品容器双酚A含量要求

2010年,巴西当局已采取措施着力确保双酚A 在食品容器中的安全使用。巴西国

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协会于2010年4月宣布拟实施一项南方共同市场(MERCO

SUR)条例。该条例在巴西国内以第17/2008号决议形式实施。该决议规定,在食品接

触用具中,双酚A的最大迁移量不得超过0.6mg/kg。INMETRO正在收集证据以便就

双酚A对消费者的潜在健康风险进行分析。INMETRO 还表示一旦确定存在安全风

险,将禁止使用该物质作为聚碳酸酯塑料添加剂。

巴 西53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9年3月9日,WTO敦促巴西降低进口关税以改善其投资环境。根据WTO 资

料,巴西的简单平均关税由2004年贸易审议时的10.4% 上升到了2008 年1 月的

11.5%。巴西最高35%的关税主要适用于轮胎、纺织服装和汽车。2010年,世界经济论

坛发布的《2010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TheGlobalEnablingTradeReport2010》)显

示,巴西存在高关税问题,关税方面的表现在125个参评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05位,对

大量进口产品较高的关税。

2009年6月5日,巴西政府宣布将部分钢铁制品的进口关税自零关税提高至12%,

所涉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2142000,中国是2009年度向巴西出口此类产品最多的国

家,所受影响也最大,该产品是原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例外清单中的产品。

根据南共市第25/09号决议,南共市成员包括巴西临时将11个税号项下的奶制品

的进口关税提高至28%,涉及的税号有040210、040221、040229、040299、040410、

040610、040690,有效期为2010 年1 月3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将04021010、

04021090、04022110、04022120、04022910、04022920、04061010、04069010、04069020

等税号项下的产品的进口从价税由16%提高至28%;将04029900、04041000项下的产

品的进口从价税由14%提高至28%。

2009年12月,根据南共市第26/2009号决议,南共市成员临时将157个不同税号

的纺织用品的进口关税自18%提高至26%,涉及的税号有5004、5005、5006、5106、

5107、5108、5109、5110、5204、5205、5206、5207、5306、5307、5308、5401、5402、

5403、5404、5405、5502、5508、5509、5510、5911,自2010年1月31日开始实施,作为

南共市成员之一的巴西实施上述措施。

2009年12月,根据南共市第27/2009号决议,南共市成员临时将旅行用品、手提

包、钱包、皮革制首饰盒的关税提高至35%,自2010年1月31日开始实施,涉及的税号

为42022210、42022220、42029200。作为南共市成员之一的巴西实施上述措施。

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宣布临时提高起重机的进口从价税,自0%提高至

35%,南共市税号为87051010,该税号项下的产品只有4个或更多轮轴驱动的起重机产

品(Ex001)仍维持零关税。

2010年10月,巴西机械设备工业协会理事会向政府施压要求提高部分机械设备产

品的进口关税,希望将进口关税在年底前提高到30%。巴西机械设备工业协会即将提

交的产品清单涉及350个税则号,占南共市机械设备产品全部1400个税则号的四分

之一。

2010年,巴西政府批准了一项提案,调整玩具产品的最惠国进口税,玩具最终产品

的进口关税由20%提高到35%。2010年12月,南方共同市场委员会发布一项决定,授

权成员国(阿根廷、巴西、巴拉圭以及乌拉圭)将玩具制成品的最惠国(MFN)进口关税由

20%提高至35%。该项决定允许巴西政府将玩具制成品的进口最惠国关税增加至

54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35%,其中涉及的玩具税号包括95030010,95030021,95030022,95030031,95030039,

95030040,95030050,95030060,95030070,95030080,95030091,95030097,95030098

以及95030099。

2010年10月1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连续发布第87、92号决议,决定将冲压、钻孔

工具和工程模具进口关税分别提高至25%和30%。

(二)进口限制

2010年,巴西在进口许可证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巴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

围广,审批程序比较繁杂,涉及的部门或机构多。尽管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网站公布了

需要申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产品类别,但尚缺乏有关非自动进口许可要求的具体信

息,以及披露主管部门拒绝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具体细节。此外,进口商常被以非

正式和非官方的方式告知,进口许可证的发放还需满足最低进口价格要求。该最低进

口价格系由巴西政府在经国内产业请求后,与国内产业协商确定,并由海关在边境实

施。满足最低进口价格是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和计算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的基

础。最低进口价格措施缺乏透明度。

(三)通关环节壁垒

巴西的海关管理效率低下,进出口手续繁琐,存在诸多问题。《2010年全球贸易促

进报告》显示在125个参评国家和地区中,巴西在海关管理方面的表现排名第115位,进

口手续方面的表现排名第81位,出口手续方面的表现排名第97位。

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如果集装箱在到港90天后仍无人认领,将由巴西联邦税务局负

责拍卖或捐赠,若为假冒伪劣产品则销毁。有部分巴西进口商在货物到港后故意不提

货也不付款,待到集装箱到码头90天之后,通过拍卖低价获得货物,提醒中国出口商警

惕这种情况,以免蒙受商业损失。

2009年8月10日,巴西一项有关产品通关的第12016号法令生效,该法令使进口

易腐烂产品或随时间贬值的商品(如高科技产品)很容易遭受损失。此法令生效前,当

进口货物因产品归类问题在海关被扣押时,进口公司通常向法院申请放行货物的指令。

大多数情况下,进口商提交一些保证金便可使货物放行。但根据新法令,与进口货物相

关的情况不能适用此种指令。这将使进口商今后在处理需要马上放行的货物方面困难

重重。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自2007年8月起,巴西实施了一项严格的玩具进口行政法规(编号为326/2007)。

任何国家出具的测试报告在巴西无效。该法规被后来的第321/2009号行政法规所取

代。新的法规规定,国外经“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认可的实验室可对进入

巴西的玩具产品是否符合巴西标准进行测试,但其出示的检测结果依然需要“巴西国家

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的认证。INMETRO 允许外国出口商在两

套体制中(系统5与系统7)任选一套对其向巴西出口的玩具进行认证。选择系统5的

出口商须提交一份包含待评估玩具生产工厂、玩具名称与技术说明以及有关工厂质量

巴 西55

管理系统的特定文件等内容的申请。而根据系统7,每批进口玩具均须提供样本进行检

测。需要组装且不会以成品玩具的方式出售的进口玩具零部件无需认证,在巴西完成组

装后须依据系统7完成认证过程。虽然新规定相比之前有所放宽,但是仍显繁琐,给出

口商造成了不便。

(五)贸易救济措施

2010年,巴西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起,涉及钢铁、纺织等行业,包括合成纤

维毯、合成纤维针织布、桌上用玻璃器具、手动拉钉枪等。自1989年12月第一次对中国

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10年底,巴西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48起反倾销调查

案件,涉及机电、五金、化工、轻工、纺织、食品等产品。

1.2010年,巴西对中国新发起的反倾销调查3起,主要情况如下:

表1:2010年巴西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统计表

编 号立案时间涉案产品涉案税号(南共市) 案件进展

1 1月11日手动拉钉枪82055900

调查中,以德国作为第三方市场确定本案被调查产品

正常价格。

2 7月28日平板玻璃70052900

调查中,以墨西哥作为第三方市场确定本案被调查产

品正常价格。

2.2010年,巴西对其在2008和2009年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做出裁决,具体情况为:

(1)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税号6402、6203、6204、6405)做出反倾销终裁,决

定自2010年3月5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13.85美元/双的反倾销税,该措施期限为5

年。该案是在2008年12月立案的,2009年9月9日,对中国鞋类进口实施为期6个月

的临时性反倾销税,税率为12.47美元/双。

(2)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圆珠笔和合成纤维毯做出反倾销终裁,自2010年4月29

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圆珠笔(税则号为96081000)征收14.52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毯(税则号为63014000)征收5.22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

效期限5年。

(3)决定改变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除草剂的征税标准,改用新标准后每千克最高

征税2.52美元,2010年5月开始实施。

(4)巴西外贸委员会于2010年6月30日通过决议,决定对中国碳酸钡继续按

105.17美元/吨征收反倾销,该决议自公布之日(2010年7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

2010年10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通过决议,表示因巴西国内唯一碳酸钡

制造企业QuímicaGeraldoNordesteS.A 处于停产状态,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碳酸钡

(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号28366000)临时免征反倾销税,该措施自公布之日(2010年10

月20日)生效,有效期一年。

3.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根据中巴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

关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巴政府在备忘录中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56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位,但巴西仍然根据其1995年第1602号法令的规定,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第

三方出口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巴西没有及时修改国内相关法律

法规,也没有纠正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措施中的错误做法,这严重损害了中方的正当

利益。

巴西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复审中,替代国的选择既有发展中国家,

也有以第三方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既选发展中国家,也选发达国

家。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等成本都明显高于中国,以这些

国家的价格数据为基础确定的中国产品正常价值严重偏离实际情况,以此判断中国出

口产品存在倾销是不负责任的,这在2008年巴西发起的圆珠笔、一次性注射器反倾销案

中表现尤为明显。巴西在对进口自中国的圆珠笔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法国作为替代国

计算正常价值,认定中国涉案产品的相对倾销幅度为783.5%;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反倾

销调查中,巴西以墨西哥向法国出口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由相关数

据算得中国涉案产品的绝对倾销幅度为14.9美元/千克,相对倾销幅度为683.9%;在

2009年巴西对进口自中国的手动拉钉枪反倾销调查中,选取德国作为替代国,由此确定

的正常价值为45.14美元/千克,而确定的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仅为2.33美元/千克,由

上述数据计算获得的绝对倾销幅度高达42.81美元/千克,相对倾销幅度竟然达到

1837%,虽然巴西外贸国务秘书处在2010年10月13日宣布以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

结束该案,但反映出其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数据采集严重偏离实际情况。

另外,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过程中,数据采集往往很草率随意。在2008年的鞋靴案

中,根据申诉方提交的资料,以四家意大利公司鞋靴产品的发票为依据确定的正常价值

为31.96美元/双,这种数据采集方式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由此确定的所谓正常价值很难

体现实际情况,而且意大利生产的鞋靴产品因为品牌和传统优势,生产的产品具有高附

加值,其市场价格并不适合作为中国出口鞋靴产品的参照价格,由于上述错误的处理方

式,导致中国鞋靴产品的绝对倾销幅度为25.99美元/双。在对中国快换系统钻头(SDS

钻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仅以一家德国公司的产品价目表为基础,就得出中国

产SDS钻头的正常价值为10.57美元/件,没有做任何实际分析和比较,缺乏科学性和

准确性。

(六)政府采购

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方面,巴西法律要求联邦政府机构和半国营团

体对本地产计算机产品给予优惠。虽然法律上允许外国供应商(在巴西成立公司或设

立的代表处)获得国民待遇,但是在同等出价的情况下,本国商品或服务会优先中标。

2010年以来,巴西修改了政府采购规则,通过最小本地比例限制,对国内供应商提供的

产品和服务给予了更多的优惠。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2009年8月,巴西政府宣布,自2007年以来发现的巴西深海油田的未来所有开发

巴 西57

权将由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控制。巴西政府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让巴西国家

石油公司掌握尚未招标的新油田62%的开发权,以限制外国公司的投资。

2010年8月,巴西总统批准了一项由联邦政府律师提议的规定,限制向海外投资者

出售农业用地。根据最新规定,海外投资者以及海外控股比例超过50%的当地公司在

收购农业用地时都将遭到限制。即将实施的限制规定将根据各个案例的具体情况来决

定,并取决于土地收购涉及的地区。

(二)投资经营壁垒

巴西税收负担沉重,税法繁多且内容繁杂,有时还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对外国投

资经营者构成较大的障碍,提请关注巴西市场的企业在考虑投资成本前充分了解巴西

的税负情况。

2010年,巴西将外资投资国内固定收益债券的税率加倍,固定收益投资的入境外资

需缴纳金融活动税(IOF)税率由2%上调至4%,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买入巴西债券的成

本增加。

2010年,世界银行在对87个国家接受外资的易难程度进行调查显示,巴西是世界

上外国公司在该国开设公司较费时的国家之一。如果在巴西申请开设一家分公司,平

均要166天才能完,费时将近半年。这在87个国家中,其难度排名第4位。调查还显

示,外国公司在巴西开分公司的成本也较高,87个国家中排名第57,如果对巴西、俄国、

印度、中国这四国进行比较,巴西的费用居首。在巴西开公司手续繁杂,政府工作效率

低,影响了外国人在巴西投资。

2010年,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0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TheGlobalEnab

lingTradeReport2010》)中,巴西在参评的12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87位,巴西在贸

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有很多问题和不足。其中,市场准入方面做得较差,排名104位;商

业环境排名第83位,其中规制环境排名第93位。

信息来源:中国贸促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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