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特许协议法中的最终条款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俄罗斯联邦特许协议法中的最终条款

CCPITHLJ.ORG.CN  时间:2021-03-29    信息来源: 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阅读:2266次

1. 如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据公开招标结果对本法第4.1.1条规定的特许协议客体作出特许协议签订决议,则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以及决定与其签订特许协议的人员的竞标书,特许权出让方有权变更依据本法第36.1条应该送给该人员的特许协议方案条款和地块租赁合同方案,特别是下列内容:

1)提供用于从事特许协议经营所用的地块的期限和周期;

2)创建和(或)改建特许协议客体的阶段;

3)减少特许权出让方涉及特许协议客体创建和(或)改建费用条件下变更特

许协议客体个别零件和结构组件的技术特性,以便使特许协议客体符合技术规则或在技术规则生效前符合现行的规范性技术文件并保护特许协议客体的消费性质;

4)将特许协议客体预算价格降低到与其签订特许协议的人员的标书中价格;

5)向特许权出让方提供给特许权受让方提供借款和(或)特许权受让方本身

持有实现特许协议所必需的自有资金额的证明文件的期限,但不超过10(十)个月;

6)提供特许权受让方履行特许协议义务担保证明文件(不可撤销银行担保

函、特许权受让方向特许权出让方质押银行存款(存款)合同权利的协议、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协议承担风险的保险合同)的期限。因此,上述期限不得超过特许权出让方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用于实现特许协议规定的经营所用地块的期限以及特许权出让方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特许协议规定资金的期限;

7)决定与其签订特许协议的人员所递交的竞标文件,作为招标判据的标书除外;

2. 依据本法第10.1条第1-366.26.7部分的规定,不允许对标书中所含的、依据特许协议签订决议以及决定与其签订特许协议的人员标书所确定的、本条第一项中未注明的特许协议方案条款的进行变更或对特许协议方案规定的特许协议基本条款进行变更。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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