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特许协议法中有关客体是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的特许协议变更的规定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俄罗斯特许协议法中有关客体是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的特许协议变更的规定

CCPITHLJ.ORG.CN  时间:2020-10-29    信息来源: 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阅读:2677次

1.为变更其客体为供热设施、冷热水和(或)给排水中央供给系统、以及此类系统的特殊设施的特许协议的条款,包括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决定经双方协商变更的、依据特许协议签订决议、招标文件和特许权受让方标书所确定的条款,必须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反垄断机构的批准。按照本法第20条第134部分所规定依据变更特许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该机构的批准。在本法第13.3.1、5.744.3.154条规定情况下变更特许协议条款时,无需预先征得反垄断机构同意。

2. 变更本法第44.4条规定的特许权受让方义务完成期限时,无需征得反垄断机构的同意。

3. 变更本法第42.1.1条规定的条款时,应依据俄罗斯联邦供暖、给排水费率调控方面标准法令所规定的程序,预先获得权力执行机构或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调控价格(费率)方面行使职能的地方自治机构的批准。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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