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特许协议对特许权受让方权力的保障(Ⅰ)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俄罗斯特许协议对特许权受让方权力的保障(Ⅰ)

CCPITHLJ.ORG.CN  时间:2019-11-07    信息来源: 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阅读:2503次

如所通过的联邦法律和(或)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自治机关的其他标准法规会增加特许权受让方总的税收压力或以税收压力的方式降低特许权受让方地位,以致于在很大程度上使其丧失了特许协议签订时有权取得的收益,包括与现行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标准法令相比,会降低特许权受让方地位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则特许权出让方应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特许权受让方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收入(按照管理价格(费率)销售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所得,但金额不少于特许协议原定金额)。作为确保特许权受让方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收入(按照管理价格(费率)销售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所得,但金额不少于特许协议原定金额)的措施,特许权出让方有权提高特许协议特许权出让方的报酬金额、经特许权受让方同意延长特许协议期限、增加特许权受让方所承担的特许协议客体建造和(或)改造的费用金额,以及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额外的国家或市政担保。对特许协议客体的质量和使用性能的要求不应改变。在特许权受让方未达到特许协议规定的冷热水供给和(或)排水中央系统设施安全、质量、能源效率的既定指标值以及供热设施安全、能源效率既定指标值而更改、调整价格(费率)的情况下,本部分规定的特许权出让方采取确保特许权受让方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收入(按照管理价格(费率)销售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所得)措施义务的规定不适用。采取本部分所列程序以及进行相应变更的程序在特许协议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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