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版“俄罗斯联邦诉讼程序法”--第27条仲裁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解读新版“俄罗斯联邦诉讼程序法”--第27条仲裁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CCPITHLJ.ORG.CN  时间:2017-09-05    信息来源: 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阅读:2275次

  1.经济争议案件和与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案件归仲裁法院管辖。
  2.仲裁法院审理经济争议和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及不组成法人而从事经营活动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个体经营者资格的公民(下称个体经营者)参加的其他条件,以及在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审理有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个主体、市政机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机关、公职人员、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具有个体经营者资格的公民(下称组织和公民)参加的案件。
  3.联邦法律还可以规定其他案件归仲裁法院管辖。
  4.仲裁法院如果在遵守管辖规则的情况下受理的申请,尽管后来不具有个体经营者的公民作为不对争议标的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了案件,仍然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注:以上信息仅供读者参考,本部门和网站不承担据此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更多内容!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龙江贸促”微信公众号

 

办公室:53633004
会务部:53674078
(兼黑龙江国际商会秘书处)
项目促进部:53679158
展览业务部:55608729
法律事务部:53674478

 

联络信息部:53676458
投资服务部:55608737
机关党委(人事部):55608715
投诉邮箱:hljsmchflb@163.com
投诉电话:0451-53660478


 
    关注我们
投诉电话: 0451-53660478
黑ICP备160029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