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俄罗斯联邦最新版《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公司参股人向其他参股人和第三人移转注册资本份额(部分份额)(7)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解读俄罗斯联邦最新版《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公司参股人向其他参股人和第三人移转注册资本份额(部分份额)(7)

CCPITHLJ.ORG.CN  时间:2017-08-11    信息来源: 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阅读:2255次

    14.公证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出让合同或接受不可撤销要约的公证人,自完成公证之日起2(两个)工作日内(合同另有规定的更长期限除外)向法人国家注册机关提交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相应信息的变更申请。
    如根据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出让合同的条款,该份额或部分份额在转让给受让者的同时处质押中或有其他产权负担或者处之前的质押保全中,则在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变更申请书中需注明相应的产权负担。
    申请书需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给法人国家注册机关,电子文件中应有出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合同公证员的专用电子签名。
    15. 自出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交易完成公证后不晚于3(三)个工作日内,交易的公证员应对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出让的公司完成公证,并将本条第14节规定的申请书复印留存。
根据出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交易人的协议,出让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公司应将出让情况通知对方。此时公证员对未通知公司交易完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来源:中俄商务理事会会员———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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